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天然气公司回复如下:根据《陕西燃气管理条例》第30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
为了保障我县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用户需提供符合陕西省燃气适配性检测报告,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燃气器具产品都有该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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