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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张**,潼关县人,从1996年9月—1998年12月在潼关县安乐乡毛沟小学岗位上工作过,工作时间2年。潼关县在2010年、2012年,曾民办代课人员资格认证中,张**不符合认证条件,因此没有进行身份证和教龄认证。
三、处理结果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陕教人[2009]23号)文件规定: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到达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享受。张青云从1996年9月—1998年12月工作过,工作年限不满3年,不符合上述认证条件,因此不能进行身份证和教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