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陈**
信件编码:
GPPS20231228YKNK
来信时间:
2023-12-2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通告的不当之处。
信件内容:
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2月27日19:41分,于微博发布了《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的通告》。
该通告内容为潼关县主城区从12月28日起,至重污染天气1级响应措施终止,主城区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该管制措施属于常态化交通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大气污染法》并未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因为大气污染防治,限制符合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潼关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23年12月27日11:20发布的《潼关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至红色预警的通告》三、强制性减排措施2.移动源减排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该通告中,并未授权交通管理部门因为大气污染防治原因,限制符合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因此,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的通告》,该通告内容中的强制性常态化单双号限行管控措施,没有实际的法律依据,并侵犯了公民正当财产权。
对于重污染天气,政府部门治理污染,群众可以理解。即便是按照以前单日限一个号,虽有不便,大家也都可以支持。但是时值冬日,低温零下2℃,单双号限行,对于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请政府管理部门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时合法合规,也对治下百姓生活多一份体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