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局制定了《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反馈我局。
联 系 人 :刘晓倩
联系电话:0913-3305821
电子邮箱:1653061878@qq.com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
2023年9月15日
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巩固清洁能源替代和散煤治理成效,严防散煤复烧,按照《渭南市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渭市字〔2023〕35号)、《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渭环委办函〔2023〕13号)和《潼关县2023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方案》(潼字〔2023〕22号)依法将平原地区划定为Ш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对潼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1.城关街道:南新社区、吴村社区、兴隆社区、庆丰社区、顺丰社区(不包括布施河村、樊家村)、永丰塬村、屯丰村。
2.秦东镇:十里铺村、四知村、港口社区。
3.太要镇:太要社区(不包括太峪村)、秦王寨社区。
4.代字营镇:鑫园村(不包括东埝1-3组,西埝3-5组);
西姚村(不包括西姚村12组);
瀵兴村(不包括上汾井1-4组,留果1、2、3、10);
南头村(不包括下北头1-5组,上北头1组,万家岭7、8组);
代字营社区(不包括北歇马2、4、5组,川城子2组)。
5.桐峪镇:镇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Ш类(严格)执行: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相关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35蒸吨及以上锅炉除外。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必须限期拆除或尽快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行政审批局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相关手续的变更、注销
(四)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五)发改局要持续做好散煤治理工作,制定完善散煤治理方案,对散煤双替代任务完成不实,改造效果不好、后续监管不力的开展整改提效并跟踪督查,加强调度、通报、考核,全面提升散煤双替代运行率,全面提升煤改电、煤改气户均用电量、用气量,确保达到全面禁燃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平原地区散煤清零,对标散煤全面清零目标,查遗补漏。继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对未划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可采用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兜底,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
(六)市场监管局要全面做好禁燃区内煤炭销售场(点)取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在禁燃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加强对以直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散煤监管倒查追溯机制,严控散煤进城。
(七)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排查上报机制,制定具体排查方案,及时报送辖区内存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违规现象。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