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202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以下称为轻型货车) “放管服”改革工作,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轻型货车运输管理方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放管结合,树立底线思维,转变管理方式,加强部门协同,完善轻型货车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进一步规范轻型货车从事冷链物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的经营行为,引导创新运输组织模式,促进轻型货车装备升级,不断提升轻型货车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重点领域轻型货车运输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对使用轻型货车从事冷藏保鲜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切实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于在路面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的,要按照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政策依法处理。要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非法载人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三、严格落实零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JT/T 620-2018)的要求,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环节抽检抽查、托运人实名制、托运物品登记和信息留存等相关制度,防止在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的物品。使用轻型货车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零担货物运输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未实行受理环节抽检抽查、运输禁止运输的物品、未实行托运人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等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四、引导提升轻型货车运输服务效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新增物流配送轻型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结合当地实际,对于符合标准的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同时,要引导轻型货车配送企业加快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统一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推广车用起重尾板、托盘等集装化单元,提升运输装载效率。鼓励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整合物流资源,不断提升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推动降低末端配送成本。
五、做好城乡物流配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要求,加强对使用轻型货车从事运营的实际承运人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评价、激励奖惩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运输行为。同时,要鼓励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城乡物流配送市场的监测分析,指导城乡物流配送经营者科学决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