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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立足综合交通运输范畴,突出标准化工作“全链条”管理,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领域现有相关制度充分衔接,明确了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以及标准体系规划,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明确,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两种及以上领域需要协调衔接和共同使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领域的标准应当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

交通运输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办法》提出,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符合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推荐性标准。

《办法》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交通运输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过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制定交通运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单位,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情况。鼓励组织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交通运输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以依据《办法》制定铁路、民航、邮政领域标准化具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