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5月25日在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请居民用户准确理解,勿盲目抢购囤气。
一、我市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大约在8月份以后。6月10日执行的只是中石油供陕西省的省门站价格(国家批发价格),我市要等省定各地城市门站价格(省批发价格)基础上,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目前省上尚未出台各地城市门站价格,市上也未接到有关调价的文件,我市更未进入定调价程序,调整价格尚需时日。
二、我市居民用气价格具体调整幅度由地方政府决策。按照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通知要求:“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也就是说我市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要征求社会意见,调整不调整、调整幅度是多少、何时调整最终由市政府决定。
三、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通知规定:“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 年后允许上浮。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以上规定告诉我们,一是结束居民用气价格多年固定不变的模式,居民用气价格会随市场情况浮动上下调整;二是今后居民用气价格上浮有限,下浮不限;三是居民用气价格弹性价格机制建立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上下调整会成为常态。
四、敞开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因此,建议大家理性购气,不要抢购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