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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物价局关于召开潼关县城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第二次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县物价局决定召开潼关县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已通过推荐和聘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会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定于2018年9月27日早9:30,在新华宾馆3楼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方案要点

(一)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暂不实行并轨。

1、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潼关县实际,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我县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624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774元/m³。

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用气设施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2、终端销售价格。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潼关县城市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分类

阶梯

户年用气量(m³)

调整前

价格

调整后

价格

单位

调价额

非独立采暖

独立采暖

(壁挂锅炉)

元/m³

元/m³

元/m³

第一阶梯

0-480(含)

0-2000(含)

 2.08

2.18

 0.10

第二阶梯

480-660(含)

2000-3000(含)

2.50

2.62

0.12

第三阶梯

660以上

3000以上

3.12

3.27

0.15

非居民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2.20


不限量

 2.45

2.33

  -0.12

(1)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居民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如上表)。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08元/m³调整为2.18元/m³,上调0.10元/m³;第二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2倍,为2.62元/m³;第三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5倍,为3.27元/m³。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20元。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市政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45元/m³调整为2.33元/m³,下调0.12元/m³。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1、联动范围:城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人(4名)

1、县物价局局长:李超(听证会主持人)

2、县物价局副局长:袁银亮

3、县物价局认证中心主任:崔静萍

4、县物价局认证中心副主任: 王来轩

(三)听证参加人(20名)

1、消费者参加人(11名)

炊二哥火锅店  马军峰

黄家宴   王龙  

小郡肝串串店    刘少元

防空洞串串     谢荣

新鑫黄金店      李洋

百合苑用户      司少毅

凯康畜牧公司    梅宏伟

庆丰村二组村民  陈峰峰

环保局南一巷    陈宽亮

金陡印象用户  贠跃星

金都华庭用户    徐阿娟

2、县人大、政协代表(2名)

贾同喜   县人大代表

刘双喜   县政协委员

3、政府部门参加人(4名)  

王震   县住建局城建股股长  

陈欢玲   县经发局能源股股长  

张万迎   县法制办办公室主任      

赵忠宁   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4、专家代表(1名)

吴应秀

5、经营单位和利益相关方参加人(2名)

盛豪   县新能源天然气公司经理

刘莉   县新能源天然气公司财务人员     

(五)新闻采访

县电视台    县政府网站

(联系人:孙博   联系电话: 13892523137)


特此公告

潼关县物价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