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7号文件要求,我县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137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现场核实,最终核定54个图斑为历史遗留矿山,现将认定结果公告如下。
公告期自公告日起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附件: 潼关县历史遗留图斑认定结果明细表
联系单位:潼关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382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