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中省驻渭各单位: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为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城市务工人员覆盖,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城镇所有单位都应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机制,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范围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以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为重点。
(三)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
(五)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自主缴存者的最高缴存比例为24%,最低缴存比例为10%。
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缓建、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二)规范临渭区、合阳县、蒲城县等3个县(市、区)财政供养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将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提取使用、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社会保障作用
(一)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放开租房提取,允许重大疾病和家庭困难提取,扩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及放宽购房提取。
(二)发展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全面梳理出台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及考核办法的同时,针对贷款业务办结情况,建立“拟办超时预警”机制;满足更多购房职工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与商业银行沟通协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精简办事要件;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印发的《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文件,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尽贷、高效放贷,下大力气提高贷款投放力度。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作为“民生工程”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和归集额。一是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机制,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并确定具体考核细则。二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三是工商、税务、质监部门在证照登记、年检办理时,要督促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劳动人事部门和总工会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用工合同条款,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四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五是考核办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建立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确保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工作,精简审核要件,优化业务流程,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缩短办理时限。完善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联网应用,推进网络平台服务,方便职工办事,提高服务效能。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把政策送到群众手中,通过宣传,促进公积金使用。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完善内控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提取和贷款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程序符合规定要求,对于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