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 / 住房保障 / 正文

关于印发《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执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中省驻渭各单位:
      经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执法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执法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积金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单位和个人指依法具有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的行为。
      四、本细则所称公积金执法机关指依法具有公积金执法能力的机关(各管理部依据市中心授权在本行政辖区内进行执法工作),我市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五执法范围
1.依法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2.依法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账务情况。
3.依法对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六、投诉渠道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管理中心署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须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有效期内劳动用工合同、收入证明或其他社会保障证明材料等。
      受理职工缴存投诉后,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各县(市、区)管理部制作书面催建催缴文书送达单位,并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逾期未缴单位,申请中心立案,进入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
      七、执法程序:
      (一)立案
      各县(市、区)管理部提供相关材料,稽查科审核后依据相关执法程序制作立案审核表,提请中心领导审定。审核通过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同管理部送达行政执法相对单位。
      (二)督办检查
      1.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督办检查通知书》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并送达单位。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检查具体内容、时间、要求、参加人员等。
      2.检查完毕必须出具书面结论,内容要实事求是,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3.做好检查中的工作记录,不得拒绝单位的说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限期缴存告知
      1.根据检查结果,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告知书》并送达单位。
      2.《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告知书》必须包括:单位名称、缴存具体要求、涉及金额、履行要求的途径,做出限期缴存的日期、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等。
      3.单位如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限期缴存处理
      1.被检查单位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按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单位。
      2.《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决定书》必须包括:单位名称、缴存具体要求、涉及金额、履行要求的途径、开户行、户名、账号,做出限期缴存的日期、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等。
      3.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违法行为告知
      1.被检查单位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按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行为告知书》并送达单位。
      2.《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行为告知书》必须包括: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及依据、最后期限、罚款金额,做出违法行为告知书的日期、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等。
      3.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六)处罚决定
      1.公积金执法机关要依法审查单位或个人违法事实。
      2.制作《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单位或个人,其中内容包括:受处罚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及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据、要求和期限,做出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加盖执法机关公章等。
      3.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执行
      1.受处罚单位在接到《渭南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拒不履行的,按《渭南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应缴纳金额的每日百分之三处以滞纳金或罚款。
      2.在处罚决定履行期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公积金执法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送达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九)结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管理中心批准结案:
1.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限期改正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3.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案件执行终结;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法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撤销案件;
6.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结案后的执法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九、公积金执法机关可根据单位或个人违法的事实及情节(不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挪用、拒缴、逾期不缴、少缴等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2.罚款(1万元—5万元)。
3.没收非法所得。
      十、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轻微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1万元罚款。
      (二)对一般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2万元罚款。
      (三)对较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3万元罚款。
      (四)对严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4万元罚款。
      (五)对情节特别严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一、按照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五档进行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30日以上6个月以下的,可视为轻微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可视为一般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可视为较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四)单位设立时间在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可视为严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五)单位设立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十二、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可视为轻微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可视为一般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20个以下的,可视为较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四)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个以上30个以下的,可视为严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五)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十三、单位有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不得拒绝。拒绝、阻碍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单位对公积金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十五、单位或个人有申辩和质证权。
      十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十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十八、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管理中心投诉。
对管理中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十、本细则适用渭南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具有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的单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