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齐卉)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产权登到簿里、写进证里、发到手中,用法定形式把搬迁群众的房屋所有权牢牢固定下来。4月27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开始确权登记,搬迁户将拿到不动产权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搬迁群众的合法财产。《通知》指出,要以 “十三五”时期,各市、县按照精准识别标准和认定程序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发证范围,按照不动产属地登记要求和“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工作机制,落实市、县政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登记发证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通知》强调,发证工作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便民高效;在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前提下,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取得方式、安置方式等情况,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要求,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针对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量大面广、涉及群众多、安置住房建设方式多样等情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协同发力,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税费减免的政策,减免有关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和不动产登记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要坚持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并行办理、一次办结,采取“信息共享、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搬迁群众提供服务;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优先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登记发证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搬迁群众的合法财产。《通知》指出,要以 “十三五”时期,各市、县按照精准识别标准和认定程序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发证范围,按照不动产属地登记要求和“市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工作机制,落实市、县政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登记发证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通知》强调,发证工作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便民高效;在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前提下,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取得方式、安置方式等情况,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知》要求,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针对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量大面广、涉及群众多、安置住房建设方式多样等情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协同发力,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税费减免的政策,减免有关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和不动产登记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要坚持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并行办理、一次办结,采取“信息共享、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搬迁群众提供服务;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优先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进行登记发证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