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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

潼关县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

商转公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十二期以上(无逾期记录);

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二、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1.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

2.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产权明晰,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以上抵押等)。

四、商转公贷款采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

3.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

4.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提供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还款证明);

二手房贷款所需资料

一、个人资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士官证);

3.婚姻关系证明(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

4.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房屋资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单及其复印件;

3.购房预付款凭证及其复印件(资金监管账户转账凭证);

4.不动产权证。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日期为准,半年(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