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部门、各有关供应商: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供应商提起投诉和举报的,不再现场接待外来人员当面受理,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相应的财政部门。
二、当事人投诉举报材料中须写明邮箱地址,审查受理的相关事项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三、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复查以及调查取证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作出处理决定。
四、自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恢复正常,不再另行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