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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潼政办发〔2020〕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0〕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注
A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不包括系统集成项目 (50万元以下) 中的服务器采购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计算机工作站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20101
5 针式打印机 A0201020104
6 扫描仪 A0201020901
7 复印机 A020201
8 基础软件 A02010801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和办公套件
9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10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11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12 投影仪 A020202 不包括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注
14 数字照相机 A0202050101
15 通用照相机 A0202050102
16 碎纸机 A02021101
17 LED 显示屏 A020207
18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19 乘用车 A020305 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包括新能源汽车)
20 客车 A020306 指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 (包括新能源汽车)
21 电梯 A02051228
22 不间断电源 (UPS) A02061504
23 空调机 A0206180203 包括分体壁挂式和分体柜式等民用空调
24 视频监控设备 A02091107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视频分割器、监控电视墙 (拼接显示器)、监视器、门禁系统等
25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26 家具用具 A06 包括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和屏风类
27 复印纸 A090101
B 工程类

28 公开招标数额下的 办 公 用 房 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B0801
C 服务类

29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注
30 互联网接入服务 C030102
3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01
32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33 会议服务 C0601
34 法律服务 C0801
35 会计服务 C0802
36 审计服务 C0803
37 安全服务 C0810 指保安服务
38 印刷服务 C081401
39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40 云计算服务

注: ①集中采购目录主要按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的有关分类和采购项目的属性特点采用列举法的方式形成。 其中,字母 A、B、C 分别指货物、工程和服务,每2位数字为一级编码, 本期目录末级方式列举具体的采购品目。采购项目的所属品目按照主要产品或核心产品确定, 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含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按照 “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各级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 “部门集中采购” 项目范围,并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 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六、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列入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项目,

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市、县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建成后统一接入。

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省级20万元以下,市县级10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