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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烟草经营者有序竞争、规范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潼关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特指卷烟和雪茄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在潼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保持零售户总数基本稳定,合理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潼关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规划,并依照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规划的规定进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二)疏密适当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考虑城区、村镇以及城区内不同路段的人口密度、人流量以及卷烟需求量的差异,注重区域总量和空间结构优化相结合,疏密得当,确保卷烟市场的供需平衡。

(三) 便民原则。卷烟零售点分布要积极推动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卷烟零售点的发展,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服务网络,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并实行一证一点的经营制度。

(四)申请优先原则。经营场所位置相近,同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达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间距要求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许可证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规划的,按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二)其经营条件不符合本规划的合理化布局规定,又未达到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原许可证的,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由发证机关按本规划重新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延续。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潼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根据潼关县的人口状况、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发展规划等情况,按城区主干道、城市居民区、乡镇街道、农村行政村(组)、农贸市场、旅游景点、厂区、车站等环境,分别根据辖区面积、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等参考因素,合理参考相关要素,测算布局。

(一)繁华街道

繁华街道是指商户相对集中,营业时间相对较长,消费者数量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强的街道。城区主干道的零售点按照街道总长设置零售点总量限制,原则上每500米设置最多不超过10户。

(二)一般街道(乡镇街道)

一般街道是指具有一定数量商户,有一定的消费者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一般的街道。一般街道的零售点按照街道总长设置零售点总量限制,原则上每700米设置最多不超过10户。

(三)居民小区

居民小区住户在150户以上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户,已经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定值后再予以新增。面向街道的零售点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四)农村行政村(组)

农村行政村(组),原则上按照每村150户规划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现有农村行政村(组)已经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定值后再予以新增。面向公路沿线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均计入农村内卷烟零售点总量。

(五)农贸市场

综合性农贸批发市场摊位或店面50个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或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经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面向城区主干道零售点按照街道总长设置零售点总量限制。

(六)特殊功能区

旅游景点、车站、厂矿生活区设置零售点总量限制,不设置距离限制。

(七)对布局规划中未涉及到的街道按最近零售点间隔100米设定。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规划户数限制:

(一)宾馆、酒店、餐饮、休闲娱乐场所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客房在100间以上,且卷烟摆放面向内部对内经营的,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二)重大工程项目居住场地(施工工程时间在半年以上,临时居住人员达300人以上的)等,军队驻地、看守所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许可证申请与办理

第九条 申请方式:

(一)实地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行政审批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脑、手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有确切地址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潼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界定:

(一)建筑物合法或取得当地政府部门认可;

(二)合法取得使用权;

(三)要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

(四)经营场所完全独立,或虽通过楼梯、过道、门等与住所连接,但有明显的、不可移动的物理隔断加以区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优先办理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下岗失业人员、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明并经核实后,可适当放宽条件,不受布局规划设置标准的限制,但仅适用于本人申请第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享受本规划优抚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户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须由本人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未达到饱和的区域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对零售点布局已经饱和的地域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退一进一”原则,符合办理条件的先提出申请的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场所内长期存放各类油品、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经营化肥、化学物等易燃易爆物品等;国家禁止吸烟的安全区域内的;各类储存物品的库房。

4.经营服装、建材、家具、珠宝、网吧、药品、香精、化妆品、美容美发、博彩游戏、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孕婴用品、小型餐饮等为主与食杂、烟酒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生产加工修理店以及公厕等有异味、污秽不洁场所。

7.住宅小区内除商业经营用房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4.党政机关内部;

5.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6.经营场所待拆迁或征用;

(五)《陕西省烟草系统干部及其近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要求的

1.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的管理监督,切实防范以烟谋私、以权谋利、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维护健康公平的卷烟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家局《关于规范烟草行业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卷烟零售活动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和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3.本规定所指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赡养关系的亲属。

(2)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规定所指特定关系人指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4.本规定所指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或本人注册、经营的企业直接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2)以合作、合伙等形式与他人共同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3)在私人经营的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参股或担任重要职务。

(4)在私人经营的卷烟零售店担任店长或营业人员。

(5)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的活动。

5.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

6.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

7.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8.烟草系统干部、职工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干部职工每年年底前应填写《陕西省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情况登记表》并报所在单位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抄送同级营销、人事等部门。

9.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应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停止、调整或退出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主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并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烟草系统干部、职工不得以批条销售、选点投放、套购截留等方式插手卷烟零售;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卷烟零售提供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11.各级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违规经营问题的监管。建立营销、专卖、内管、物流、人事、纪检等部门信息共享、密切协作机制,在业务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12.各级专卖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按照上述规定对干部、职工本人及近亲属从事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13.各级卷烟营销部门应对特定关系零售户的客户分类、档位调整、货源分配、选点投放、终端评价、终端投入等重要事项实行严格把关和集体研究,严防利用职务便利为干部职工亲属经营卷烟谋取利益。

14.各级专卖内管部门应对特定关系零售户的客户级别调整、紧俏货源分配、实际经营状况等情况开展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有无内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5.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收集反馈的问题线索,严格执纪查处内部违规违纪行为。

16.烟草系统从事营销、专卖、内管、物流等主业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烟草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潼关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划的规定接受潼关县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潼关县烟草专卖局发布的潼烟专发[2019]15号文件《潼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潼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潼关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