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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司法体制改革分工实施方案

潼关县司法体制改革分工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渭南市委办公厅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司法体制改革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渭南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渭南建设的实施意见》(渭市发〔2015〕1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县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分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县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潼关的总目标,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潼关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潼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要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三)基本原则。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县情实际,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要坚持改革的大局观,敢于担当、勇于进取、敢于啃硬骨头,勇于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依法有序的要求,紧紧抓住制约全县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进行改革,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要既落实中省要求不走样,又结合我县实际推进改革;既推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努力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贡献。

二、改革举措及分工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为法治潼关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党校、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落实。

2、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根据中省市精神,研究制定我县法治专门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具体办法。

3、开展政法队伍忠诚教育,加强政法干警法治教育培训。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制定《2016-2020年全县政法干警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建立和完善政法干警法治能力考核问责机制,清理违纪违法人员。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根据中省市精神,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全省人民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要求

5、落实全省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强化政法专项编制动态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能。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编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市精神,研究制定我县落实中省市政策具体办法。

6、落实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市精神,研究制定我县落实中省市政策具体办法。

7、落实全省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要求。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经发局、县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精神,研究制定我县落实中省市政策具体办法。

8、落实全省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和没收的财产,以及法院、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的要求。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7年中省市文件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具体实施意见。

(三)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9、按照全省在部分地区试点的要求,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大法制工委,县经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组织实施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同期开展配套改革试点。2017年根据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10、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根据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11、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探索建立上级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大法制工委,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7年中省市文件出台后制定我县实施意见,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12、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大法制工委,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13、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编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7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工资制度和职业保障的具体办法。

14、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司法局、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具体办法。

15、落实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落实全省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县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7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的实施方法。

16、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惩戒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7年中省市具体办法出台后制定我县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17、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编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市具体文件和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县加强政法部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

18、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根据法院、检察院的不同级别,设置法官、检察官的不同任职条件。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健全初任法官、检察官优先到基层任职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7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制定我县实施办法。

19、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提高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比例。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在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体制的具体办法、建立招录审判、检察人员规范便捷机制的具体办法。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政法机关提前介入人才招录进一步做好人民警察统一招录工作的具体办法。

20、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等院校法学骨干教师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落实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2017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的具体办法。

(五)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21、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7年中省市具体文件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健全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22、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市具体文件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建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23、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建立轻罪快审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落实中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年在全国人大完善有关立法后,根据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2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数据库,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待市里试点结束后,2017年12月前形成工作经验及相关制度。

25、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待市上试点结束后,2017年12月前形成相关制度。

26、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完善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修改完善我县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

27、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牵头单位: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求:2016年出台我县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完善司法责任制

28、完善办案责任制,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具体办法。

29、完善审级制度,注重发挥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改革意见出台后制定我县完善审级制定的具体办法。

30、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编办,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2016年出台我县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具体制度,建立督促落实机制。

31、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的具体办法。

(七)确保司法公正

32、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中省市改革意见,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33、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中省市具体文件,认真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2017年中省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办法。

34、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在相关立法完善后,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35、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司法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具体办法。

36、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编办、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37、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牵头单位: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38、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39、落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适时开展对公益诉讼具体条件、范围、程序等的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40、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加强改进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和协查工作机制的具体办法。

4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42、强化诉讼权利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改革,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43、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制度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改革规定出台后,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实施意见。

44、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45、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规制度。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经发局、人民银行潼关分行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46、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47、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市指导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律师代理申诉的具体办法。

48、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申诉案件代理机制。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申诉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办法。

49、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50、依法规范司法人员的社会交往行为。规范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规范司法人员社会交往行为的具体办法。

51、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本项改革举措与其他相关改革举措结合进行。

(八)推进司法公开

52、推进审判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庭审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并入卷存档。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对审判公开情况进行评估检查。2016年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53、推进检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对检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检查。2016年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54、推进警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对警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检查。2016年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55、推进狱务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法制工委,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全面推进,并进行评估检查。2016年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56、加强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继续落实中省市现有制度规定。2016年中省市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规范媒体对案件报道的具体办法。

57、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对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情况进行评估检查。2016年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九)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58、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强化配套措施,使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牵头单位:县法院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度已全面实施。

59、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具体办法。

60、落实国家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中省市改革意见,2016年研究制定我县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具体办法。

61、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涉案财物。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2017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制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

6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县综治办、县编办、县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健全全县社区矫正机制,落实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63、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建立健全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办法。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

参加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对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2017年中省指导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督促落实相关制度的具体办法。

64、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抓好《渭南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

65、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总工会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指导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和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具体办法。

(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66、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党校,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在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框架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出台后按要求开展工作。

67、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国资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在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框架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出台后按要求开展工作。

68、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框架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出台后,2016年研究制定我县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协会建设的具体办法,并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出台具体办法或推进相关工作。

69、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在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框架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出台后按要求开展工作。

70、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人大法制工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实施方案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的具体办法。

71、优化律师队伍结构。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国资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在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框架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出台后按要求开展工作。

72、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国资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在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框架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出台后按要求开展工作。

73、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的具体办法。

(十一)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

74、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2016年中省市具体办法出台后制定我县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75、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纪委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市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的实施意见。

76、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纪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食药局、县审计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工商局,人民银行潼关分行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和协查工作的具体办法。

77、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经发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资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的具体办法。

78、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纪委,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2016年中省改革方案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具体实施意见。

79、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根据中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80、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督促纠正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牵头单位:县检察院

参加单位:县人大法制工委,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建立我县相关机制并组织实施。

(十二)促进依法治理,建立健全保障群众权益机制

8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优势互补、联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格局。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政府法制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五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全覆盖和“三调联动”机制优势互补、联调联动的化解矛盾纠纷大格局。2016年中央《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落实举措。

8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综治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加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2016年根据中省市要求,研究制定我县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和进一步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83、制定《全面推进法治潼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创新普法教育方式,健全普法工作机制,推动依法治县和法治潼关建设。

牵头单位:县委办、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抓好《全面推进法治潼关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制定落实。2016年贯彻落实全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普法宣传工作的意见》,修订《潼关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并组织实施。

84、大力推进板块式普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实施意见。

85、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综治办,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资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的具体办法和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具体办法。

86、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推进我县法律援助便民窗口建设。2017年初步实现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网络服务平台的对接。

87、积极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商业行业办、外经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省有关文件,2015年研究制定我县法律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纳入我县“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我县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88、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制度体系的具体办法。

89、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编办,县经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中省市指导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公证机构改革等推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启动青年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90、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参加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法制工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按照中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2016年根据中省市具体意见出台我县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的具体办法。

(十三)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91、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

参加单位:县综治委成员单位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中省市具体文件,2016年制定我县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意见。

92、制定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意见。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经发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中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年制定我县实施办法并实施。

93、完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细化重点地区认定标准和程序办法,完善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强化以情报信息、实战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等为重点的防控运行机制。健全党政军警民联防联管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维稳办、县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潼关支队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具体办法制定我县实施办法并实施。

94、结合“三网合一”建设,规划建设全天候视频联网监控系统,整合各类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应用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利用大数据优势,提高治安防范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综治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食药局、县国资局、县质监局、县文广局、县安监局、人民银行潼关分行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市具体办法制定我县实施办法。

95、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县民政局、县经发局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维稳办、县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文广局、县妇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市具体办法制定我县实施办法并实施。

96、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和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居住人口有序实现县民化。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综治办,县经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2016年研究制定我县具体实施意见。

97、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群防群治等力量。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综治办

参加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团县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制定出台我县关于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见。

98、加强同香港和澳门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外经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根据中省具体文件,2016年研究制定我县实施办法。

99、完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救治救助管理措施。

牵头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卫生局

参加单位:县经发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根据中省市具体办法制定我县实施意见并实施。

100、完善对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综治办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经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工作。2016年根据中省具体办法制定我县实施意见。

(十四)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潼关建设的领导

101、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忠实履行统筹政法工作职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5年开展调研。2016年中省市改革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制度的具体办法。

102、加强基层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一线人员待遇,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加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经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政府法制办

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2016年中省市指导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县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委民主法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组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县政府要把贯彻实施分工任务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支持各部门认真落实改革措施。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坚持重大问题和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改革意见和方案报批制度,认真落实决策部署,推动任务落实。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各牵头部门对牵头项目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责任,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研究出台改革意见和方案,全面抓好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完成牵头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要加强对重要改革措施的解读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县委民主法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组和各牵头部门要围绕改革任务和时间节点,定期组织各类专项督查检查活动,对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评估、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