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政办发〔2015〕69号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试行教师队伍“县管校聘”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灵活用人机制,激发教育活力,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推进县域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现就我县教师队伍试行“县管校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县管教师总量,县管岗位结构,县管教师身份,学校按岗聘用的用人机制,推进县域内教师无校籍管理,使教职工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实现教师队伍县域内统筹管理、合理配置。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争取三年内实现县域内“县管校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到2018年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均衡,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职员工。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步骤
1、核算编制总量。编制、教育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核算全县教师编制总量,按照在校学生数规划班额和师资需求,
建立教师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
2、科学设置岗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文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课程设置标准和学校规模,科学设置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数。岗位设置时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数的85%,工勤和管理岗位不超过15%的原则。
3、学校聘用。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统筹安排学校聘用工作。学校具体负责教师聘用,采用校内聘用(不超过总设岗位90%)和校际间聘用(不低于总设岗位10%),体、音、美教师采用“大学区包联”形式进行。聘用工作结束后,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1-3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教师不得外借到其他非教学单位或机构。
4、合理分流。未能聘用的教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教育局提出转岗申请(转岗方向为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其他学校空缺岗位)。转岗后,与聘用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如不愿转岗,工作由原学校安排,但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下一学年根据学校岗位变化情况再次申请聘用,聘用上岗的教师,按照相应的岗位待遇对待;未聘用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要调离教师岗位。
(二)管理办法
学校聘用工作结束后,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各学校要做好聘用教师的日常管理、使用和业务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及其他相关工作。在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要按照工勤岗位人均不得超过专业技术岗位人均50%的原则执行。凡聘用到工勤岗位的教职工,在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体、音、美教师的日常管理由聘用学校负责,业务考核由聘用学校与包联学校共同完成,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单独考核,由聘用学校负责发放。
四、部门职责
(一)编制部门工作职责
编制部门会同人社和教育部门,依据教育发展、学生数量和结构变化情况,以及中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教师编制实行总量管理。
(二)人社部门工作职责
人社部门负责对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总量审核,并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县内教师补充计划和方案的综合核定。
(三)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设置的审核。负责县内优质师资均衡配置的综合规划和管理,承办教师集中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并根据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管校聘”工作的具体方案。
学校:负责与教师建立聘用关系,安排聘用教师的工作岗位,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和业务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编制、教育
人社等部门为成员的“县管校聘”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统一思想,消除疑虑,营造重视、支持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有序推进。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科学论证,根据县域教育发展水平,立足实际,做好“县管校聘”试点工作,分步实施,有效推进。
(四)强化督查评估。开展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认真处理,使政策更加切合实际,切合教育发展需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