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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

潼政办发〔2016〕61号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

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

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潼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潼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

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

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陕政发〔2016〕5号)和《渭南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繁荣矿业经济,促进经济实现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矿业经济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矿业经济结构明显优化。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品深加工能力明显增强,地热等新型能源广泛应用;全面淘汰实心砖厂,大面积关闭开山采石企业,矿产多元支撑的矿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减少35%,3万吨以下的地下或10万吨以下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1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和5000万块/年以下的粘土砖瓦厂全部淘汰;大中型矿山“三率”全面达标;共伴生、难利用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

(四)矿山安全生产能力显著增强。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实时监控系统全面建成,事故总量大幅减少、重特大事故基本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五)生态环境影响大幅降低。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逐步依法退出,确保生态资源安全。修复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点和示范区,到2020年对已开采过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尾矿、废渣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废水、废气、粉尘排放全面达标,矿山人为重金属污染基本根治。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保发展、治粗放

1、完善发展规划,优化资源开发格局。

按照潼关县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划定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发挥特色资源优势,加快小秦岭潼关金矿区绿色采掘、加工基地。(县经发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经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协助单位)

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普及地热资源,开展地热水利用与回灌、水溶性氦气试验,建立矿业经济研发创新基地;积极推动小秦岭金矿整装勘查工作,实现整装勘查成果的重大突破,为我县矿产提供资源保障。加快工业发展亟需的金属、非金属矿产,以及战略性新兴矿产勘探开发步伐,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矿产开发格局。(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为协助单位)

认真落实规划环评,科学评估环境的承载能力,准确估量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环境功能区划为依据,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指导产业发展、促进结构优化、推进节能减排和保障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布局,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经发局为协助单位)

发挥特色资源优势,积极引导我县金矿、铁矿、铅矿等相关矿产资源型企业与西北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构建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开展尾矿资源化利用工作。支持我县矿山类企业以尾矿资源化利用等工作为重点,开展共伴生、低品位、难选冶矿产的利用研究攻关工作。(县科技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经贸局为协助单位)

2、健全矿业权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严格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矿产资源开发调控能力,有序投放探矿权,从严投放采矿权。将企业实力、技术装备、绿色环保、综合利用水平作为资源配置的准入条件。对新建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发放必须严格落实环评、安评、林保、水保以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省级审查性备案,做到手续齐全、规范生产、依法生产。(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安全监管局、县经发局、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商业办为协助单位)

3、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延伸产业链条

加大金属、非金属加工配套项目建设力度,延伸产业链条,力争全县深加工率不低于80%。实施矿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共伴生、低品位、难选冶矿产的利用研究。(县经发局为牵头单位)

积极申报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包括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成熟先进技术、方法、工艺的转化、推广与应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发布,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经贸局为协助单位)

加快实施潼关县黄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潼关县洪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渣制砖项目、西潼峪尾矿再利用处理技术改造项目、潼关县100万平方米(微晶板材)建设项目,初步形成了探、采、选、冶、加工、贸易、旅游一条龙的黄金产业体系。强化对尾矿渣制砖、微晶板材等新型建材的开发利用,加强纳米金、纳米银的开发研究,不断拓宽延伸产业链,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转型升级。(县经贸局为牵头单位)

4、持续加大找矿力度,切实保障资源需求

以整装勘查为载体,积极为整装勘查主体单位搞好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整装勘查主体单位责任和龙头作用,力争小秦岭金矿区整装勘查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加强探矿权人与整装勘查主体单位联系,监督勘查主体、矿业权人严格落实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加强对探矿权人找矿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探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至2020年小秦岭金矿区新增金资源量80吨。(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为协助单位)

5、强化政策支持,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完善矿业投融资机制,推行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化解矿山企业资金紧缺问题;清理矿山企业不合理收费,调整完善合理性收费征收办法。(县经发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为协助单位)

探索并逐步建立采矿权价款缴纳与年度储量消耗挂钩机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与年度治理实施情况挂钩机制,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为协助单位)  

(二)保安全、治隐患

1、推动资源整合,扭转散、小、弱、差局面

坚持安全、高效、绿色、集约发展,积极推进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县经发局为牵头单位)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企业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同一矿体及邻近矿体的,逐步整合为一个矿山;对一个地区分散存在多个开采同一矿种的矿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走集团化发展路子;对县政府已决定整合的开山采石矿山,予以停产整合,直至达成整合协议,由新的重组矿山合法生产;对保有资源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小型矿山,一次核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关闭;对砖瓦企业严格控制数量,落实整治整合任务。(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协助单位)

2、切实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环境,提升安全装备;推行采空区、边坡和尾矿库监测系统、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经发局、县黄金局、县经贸局为协助单位)

3、全面排查矿山生产各类隐患

建立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常态机制,对工作区、采空区、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排查部门、人员责任,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的任务、范围;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实时登记,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坚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倒查责任,依法追究。在整改未完成之前,及时通知电力部门断电、公安部门停止火供产品的供给。(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电力局、县公安局、县黄金局、县矿山综合执法局为协助单位)

4、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矿山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夯实防治、预警责任;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性,矿山企业合法合规开采,依法转让等情况;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超层越界监测工作;加强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对以采代探、越界勘查以及不严格履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勘查实施方案的矿山依法严肃查处;完善矿山年检制度,完成不低于20%的实地抽查比率。(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

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矿山下达停产整改通知,直至整改验收通过。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处理。(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检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检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等矿产资源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

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对林地使用手续不完善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有关审批文件。对林地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林业局为牵头单位)

检查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对水土保持手续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有关批复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按各自法律法规要求启动处罚程序。(县水务局为牵头单位)

检查火工品的使用与保存情况。对有关部门通知限期整改的矿山或县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停止火供产品的供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检查企业电力使用情况。对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矿山或县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停止电力供给。(县电力局为牵头单位)

加强矿区巡查,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监护责任,明确各矿山企业的监护任务、范围和责任,落实各矿山企业坑口的监护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矿业行为,维护矿山生产秩序。(县矿山综合执法局为牵头单位)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重点解决隐患查治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县监察局为牵头单位)

5、创新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手段

组织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调查、执法等机制。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监察局为牵头单位)

(三)保生态、治污染

1、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依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从矿区规划、矿权设置、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规范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创建企业文化等方面入手,逐项对标看齐,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零排放,打造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县经发局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经贸局为协助单位)

2、加强重要生态区域保护

严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一定范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已有的矿业权,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限期退出或调整。(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

矿山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准确估量矿山建设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环境功能区划为依据,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前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作为综合决策的主要依据,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指导矿业发展、促进结构优化、推进节能减排和保障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秦岭、特别是秦岭北麓非法开采的综合整治力度。对已发生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的重要生态区域,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负责监督责任主体实施环境修复和治理。(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经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为协助单位)

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强化安全监管,确保万无一失。(县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3、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全县矿山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开展治理。(县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为协助单位)

加大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要通过进一步扩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试点,积极推进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要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作为当前治理的重点。积极申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加大复垦耕地管护、污染治理、质量提升、生态改善等方面的投入,大力建设一批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惠及群众的示范工程。(县经发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为协助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关闭老矿山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环境。(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联合审查、首审负责,分类监管”原则,夯实各级政府、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等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经过依法审批的矿山项目,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对未经审批的,依据职能分工,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监管”,明晰监管责任。按照“省级督查、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重点矿山环境监管责任制,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到人。

完善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区域环境监测。加快推进重点防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为协助单位)

负责审查和监管占用耕地开展采掘或建设的项目,并对滥采乱建乱挖行为进行查处。(县国土局为牵头单位)

负责审查和监管在规划的林地内采掘或建设的项目,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县林业局为牵头单位)

负责审查和监管在已有建设用地上开展采掘或建设的项目,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加大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查处力度。(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严禁毁坏林木、破坏山体的非法开采。(县林业局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为协助单位)

强化河道挖沙采石监管,开展河道挖沙采石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县水务局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为协助单位)

5、强化环境准入管理

研究制定矿山及选矿企业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措施。环评过程中对新建矿山选址的合理性和占地类型、数量、恢复补偿情况都需要给予重点的分析和评价,包括林地占用审批、水土保持意见等。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通过审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已建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经济发展、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通力协助,严格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新立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发放与更换、使用林地许可、水土保持意见等要件。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及矿山企业,不得立项,不得发放和更换采矿许可证;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经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协助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分解任务(2016年4月—2016年6月)

逐级落实“三保三治”行动任务。明确行动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具体要求。5月15日前,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制定“三保三治”行动方案。并于5月底前由县政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由县经发局牵头,由县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参与,制订保发展、治粗放实施意见;由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制订保安全、治隐患实施意见;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制订保生态、治污染实施意见。一并上报。

(二)细化措施,集中治理(2016年7月—2017年12月)   

分行业、分领域、分种类,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升级、推进整合、综合治理、改造提升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2016年7月-2017年12月,认真落实市级“三保三治”行动方案,按时完成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综合治进、改造升级、安全隐患矿山整治任务。县“三保三治”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三保三治”行动定期进行检查督导,确保“三保三治“行动任务全面完成。

(三)中期评估,完善提高(2018年1月—2018年6月)  

积极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做好中期评估工作,各部门对中期评估工作梳理出的各类问题,限期完善措施和责任,落实整改,对下一阶段治理工作做进一步部署。

(四)继续治理,巩固提升(2018年7月—2019年12月) 

在总结前两年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对标检查,针对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方案、深化治理,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五)建章立制,总结验收(2020年1月--12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2020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自查整改;5月底前,完成市级检查验收;6月--12月,迎接省级检查验收。

对照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健全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巩固行动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经发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商业办、县金融办、县电力局、县矿山综合执法局、县黄金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和相关镇政府参与的“三保三治”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三保三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动的整体一致性、联动协同性。

(二)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制定有关实施意见,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三保三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合政策。根据中省关于矿业经济发展、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的政策,做好项目资金的有机整合,集中投放。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政策、资金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四)协同工作。建立部门协调、线索移交工作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搞好工作联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要做到统筹兼顾,对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即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系统治理效果。

(五)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三保三治”行动的重大战略和现实意义,及时总结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支持开展整治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