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政办发〔2016〕57号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关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全县深化改革工作要求,为推进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现将《潼关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进展情况每月26日前报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QQ: 2980939978,邮箱:2980939978@qq.com,QQ群号:181583118。)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潼关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切实加强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确保我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5〕1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利服务民生为出发点,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对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偿,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二)基本原则。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产权不清,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难以落实的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 “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五是公益属性确保不变。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改革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即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运行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潼关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为除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之外、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控制面积1万亩以下,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及两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三、改革的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以国家为主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社会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5、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6、产权归属已明确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改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及社会化等多种管护方式。各级应当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提供标准化、专业化服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在服务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及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配的前提下,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或者实行基层水利机构统一管理,也可纳入大众性管理机构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励补偿政策和违约责任等。已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颁发产权证书,对尚未明确给出安全运行维护责任的,须修改完善运行管理合同,细化责任与权利条款。
(三)落实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原则上是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与运行管理者不一致的,运行管理者是管护主体。运行管理者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县政府是跨镇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或建成前要明晰工程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机制。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长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 “民办公助” 、“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建设前要明确工程管护经费筹措方案。
县财政要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要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每年到位、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全部由财政承担;其它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工程运行管理者负责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利工程性质由县水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级水务、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阶段安排
从2016年4月开始至2020年12月结束,分五年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6年4-5月)。明确改革任务、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建组织机构,制定相关职责,落实工作经费。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5月2016年12月)。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清查摸底、造册登记、确权公示、颁发证书等工作;研究制定管护体制与办法,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确保2016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开展自查,查漏补缺,解决改革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完成总结报告。进行县级验收,形成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结报告,等待市级验收。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1月--2020年12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程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培训管护人员,实现工程管护规范化,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县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上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经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潼关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镇政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筹集管护经费,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到位,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考核机制,严肃工作纪律。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保证改革有力推进。
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和群众监督,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改革稳定。
(三)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督。水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的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能力。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四)明确任务,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镇要注重分类实施、积极全面推进。县上将对改革成效显著的镇给予政策支持,对改革成效不明显,进度明显滞后的镇进行通报批评。
(五)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各成员要依据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明确主管领导和主管干部,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在摸底、确权及改革的过程中,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要扎实做好本单位近年来在建、已成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上报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功能、投资主体、管护责任等基本信息,并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时进行工程项目资料的查阅和核准等工作。
各镇、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改革信息报送人员,每月26日前报送截止当月的改革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