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2012—2014年)方案》实施以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渭河三年变清”目标任务,通过夯实责任、加大投入、强化考核、铁腕执法、深入宣传等措施,狠抓污染源淘汰关闭、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三年淘汰关闭企业4家,淘汰落后产能16000吨/年,渭河沿岸造林613亩,实施了寺底河、潼洛河治理及潼关县金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并进行了提标改造,潼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标准,实现了水质基本变清,较好的完成了“三年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县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成果,按照市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渭政办发[2015]10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治理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以建设生态渭河、景观渭河、安澜渭河为目标,坚持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和生态措施并举,污染防治、保护修复和设施建设同步,行政推动、公众参与和严格执法相结合,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大县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工程建设和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加快建立并形成有力有效的源头严防机制、过程严管机制和后果严惩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巩固、生态环境整体提升,将渭河建设成集水资源利用与休闲娱乐为一体、人与水和谐相处的关中生态长廊。
(二)治理目标
1.主要支流(干渠)水质控制目标。列斜沟入渭水质年均值化学需氧量达到50毫克/升以内,氨氮5毫克/升以内(12月、1月、2月达到8毫克/升以内),且月均值达标率大于85%。
2.排污口水质控制指标。直接排入渭河干支流的排污口污染物浓度达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3.饮用水源水质指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营
1.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到2016年,县城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重点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到2017年,分流率达到40%以上。城镇新区建设要实现雨污分流。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确保达到下水道水质标准。(县住建局负责)
2.促进再生水利用。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再生水利用规划,加快推进再生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县城和工业园区再生利用率分别达到15%和30%。(县住建局、县水务局负责)
3.加强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按照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原则,2015年底前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到2017年,县城和重点镇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达到40%。(县住建局负责)
4.加强生态湿地建设。在渭河干流岸边、列斜沟支流入渭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降低污染物浓度。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2016年开始组织实施,到2017年至少建成一处生态湿地。(县水务局、县林业局负责)
5.加强城镇和农业节水。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建成区可渗透面积;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负责)
(二)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
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禁止新建扩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新建污染项目全部进工业园区,纳入统一环境监管,并严格落实“三同时”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县经发局负责)
2.加大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进驻园区企业产生工业废水,必须进行处理,工业园区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园区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县环保局负责)
3、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双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双有”(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全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好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的实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县环保局、县经贸局负责)
4.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将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浓度与总量双控制,2016年底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县环保局负责)
5.加强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每年开展涉重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排、暗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治,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矿区黄金开采、矿石运输及固体废物堆放的监管,严厉打击企业对地下水资源及河流的破坏、污染行为。(县环保局负责)
(三)抓好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5年底前,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推广发酵床、干清粪、制造有机肥等技术。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农业局、畜牧局负责)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面源污染检测工作。到2017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1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5%以上。(县农业局负责)
3.继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快推广经济实用、简便易行的小型污水处理技术与垃圾处理模式。(县环保局、各镇政府负责)
(四)开展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屏障
1.抓好中小河流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辖区受污染河流开展综合整治,全面恢复水域生态功能。加强小流域保护,逐步把目前水质较好、生态较脆弱、具有生态功能的小流域保护起来,确保水环境不退化。加大县域水保生态治理,将各支流水土保持列为重点治理区,控制流域植被侵蚀,减少入渭泥沙。坚持治污工程、生物、耕作等水保措施相结合,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村统一规划,规模治理,实现人水和谐。(县水务局、县环保局负责)
2.建设渭河生态屏障。结合渭河综合整治方案,全面开展渭河两岸的绿化工作,在堤防临水侧20米护堤地种植低矮景观树木,在堤顶两肩栽植行道林,在两侧边坡种植草皮,在背水侧50米护堤地内栽种经济林和绿化林带,两岸距河道1500米区域内禁止建设与水环境管理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项目酌情进行拆除或规范化管理。(县林业局负责)
3.将渭河的生态治理与秦岭北麓生态保护相结合。初步建立起以秦岭北麓为屏障,以渭河绿色走廊与主干道路为骨架,以沿河湿地、矿山地质公园、城区绿化、岳渎景区、古城旅游区为主体的渭河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框架,使渭河的生态治理和秦岭北麓生态保护相互促进。(县林业局负责)
4.抓好重金属污染治理。积极争取中省治理资金,强化企业治理责任,认真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并取得初步成效。(县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控网络建设,保障生态流量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并完善保护区标志标识及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县水务局负责)
2.建设水质监控网络。完善辖区河流断面布点,规范监测水质。强化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重点监控黄金企业、工业园区及重大风险源。(县环保局负责)
3.提高生态基流工程调蓄保障能力。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和小流域治理对秦岭各峪水质进行有效管控,限制或禁止对其水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加强水资源规划利用,高效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水,采取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辖区各河道枯水期生态流量。(县水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县政府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方案》实施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检查方案落实情况,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环保局要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工作,严格执法监督,牵头做好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方案的实施细则,并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县经发局要依法做好落后产能淘汰关闭工作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提标改造等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做好污染治理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大渭河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县住建局要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县水务局要抓好小流域综合整治,制定并组织实施渭河水量调度方案,完善和落实水量调度措施,合理调剂水量,确保渭河干流生态流量,会同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统筹规划和建设河流沿线的湿地;县农业局要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推广,控制好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县林业局要抓好生态湿地保护和沿岸绿化工作。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要向县政府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抄报县环保局。
(二)明确目标,强化考核
县政府将渭河治理纳入县对镇、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重点督办事项。每年对各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明确每条支流、每个断面、每个排污口的水质目标、权属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促进水质达标。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管
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动合作,完善移送、受理、立案等环节规定。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违法排污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管控支流排污口。
(四)完善税费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城镇污水处理收费要应收尽收,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环保基础设施运营费用。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污染治理。
(五)坚持项目支撑,实行清单管理
强化治污项目支撑,把生态修复项目、污染防治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做实做好。各部门要根据水质目标和水污染总量减排目标,统筹谋划具体治理项目,报县政府备案,抄报县环保局,县政府每年将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以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依法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排污口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排污企业要全面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动员公众倡导环保低碳生活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七)加强督查督办,严格执纪追责
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要采取定期检查,对各部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通报预警批评;对问题突出、污染严重的企业、单位,采取媒体曝光、经济处罚、挂牌督办、政府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