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潼政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潼关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系列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32号)、《渭南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渭政发〔2018〕4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县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散煤治理、散乱污企业清理、禁燃区禁煤为重点,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散乱污”企业涉及重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加工、塑料、铸造、木材加工、砖瓦窑、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各种煤炭、物料等堆场。(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市管局、县安监局等参与,各镇(办)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办)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18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涉大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抽调监测人员开展现场监测,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跟踪整改销号,对主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开。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企业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时,应充分考虑打赢蓝天保卫战任务要求,按照至少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改造。(县环保局牵头)
3.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以有色、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涉及有色金属冶炼及砖瓦、耐火材料、防水建筑材料,化肥、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县环保局牵头)
推进重点领域VOCs综合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机原辅材料。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设施。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市管局,县商行办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是建材、有色等行业和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县环保局牵头)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县环保局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稳步推进,城区内今冬要全面禁止散煤。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加快山区农村散煤替代。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要充分利用达到超低排放的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及工业余热和地热能等清洁供暖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城市上风向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签订的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同步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城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新建节能农房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力争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区域,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参与)
6.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完成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执行),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或设施,已建成的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制定工作方案,以街道门面、城中村、集贸市场、花卉大棚散煤取缔为重点,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禁煤,并扩大禁燃区范围。(县铁腕治霾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7.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煤质检验和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术要求,自2018年11月15日起,县城建成区及周边使用的散煤和型煤要达到1号产品技术要求,其他区域禁止销售、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进入民用煤市场。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全面加强散煤销售流通环节管控,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企业处罚力度,将民用散煤煤质抽检纳入商品煤质量抽检工作计划,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各镇(办)要加强引导,限制群众烧旺火。(县市管局牵头)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9年底前,所有35蒸吨/时以下(不含35蒸吨)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8年不少于60%;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热源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管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推进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推进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积极推进清洁运输。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多式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公路货运治理等重点任务,挖掘铁路运输潜力。加大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有色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矿石等大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实现互惠共赢。(县发改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推进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县工信局、县交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县交警大队牵头,县交通局、县商行办、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
10.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基于交通运输部门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重点布设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启动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牵头,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参与)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机)型系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县市管局、县交警大队牵头,县商行办、县环保局、县工信局等参与)
建立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牵头)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牵头,县交通局参与)
落实车辆绕行制度,常态化开展城区禁限行工作,开展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污染专项治理,进一步划定禁行区域和时段,将禁限行纳入电子警察监控并实行卡口管理。依法禁止低速载货车(含三轮柴油车)、载货柴油汽车和拖拉机进入主城区,做好分流绕行和远端绕行。(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牵头)
1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县商行办牵头,县市管局、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等参与)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抽检,抽检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市管局、县商行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2.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自2018年11月1日起,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参与)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县环卫局、县交通局、县公路段牵头)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2018年11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冒黑烟和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县城管局负责整治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县农业局负责整治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严格执行“禁土令”。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县城建成区,除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的,由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施工,施工后要向社会公示,并进行严格监管。对施工期间违规的工地和企业,从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严禁以各种借口将“禁土令”降低标准、减少时限、缩小范围。(县城管局负责)
13.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2019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县国土局牵头)
14.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强化乡镇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县农业局牵头)
15.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全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沙尘暴影响大的月份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自2019年1月起,每月公布降尘监测结果。(县环保局牵头)
加强道路两旁、庭院小区、乡间道路、城中村等裸露土地硬化、绿化,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县住建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参与)
取缔河道非法采砂,清理采砂遗留渣场,实施河滩生态恢复治理。(县水务局牵头)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16.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依托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作用,积极贯彻落实协作小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有效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县环保局牵头)
按照《秋冬季城区空气质量削峰争良工作方案》,各镇(办)各部门按照争良指示将工作指令和措施要求第一时间落实到每个具体点位,严格落实工地停工、加大洒水频次、实施车辆禁限行等削峰应对措施,做到全时段、全天候、全方位研判争良削峰,力争更多达标天数。(县环保局牵头)
1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镇(办)迅速响应、有效应对。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上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应急办等参与)
1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及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工作。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重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应急办等参与)
19.因地制宜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采暖期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2018年10月底前,重点针对建材、有色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2018年11月10日前,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和发展改革委。(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冬防期(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其他建材行业(不包括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限产5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计;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有色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有色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要求。(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20.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针对建材、有色、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县工信局牵头,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应急办、县交警大队等参与)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市上安排,建成建成2个以上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加强国家级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
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报送降尘监测数据。2018年12月底前,启动汾渭平原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辖区内颗粒物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工作,并与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县环保局牵头)
2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排查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砖瓦企业和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推进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推进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县环保局牵头)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县环保局牵头)
加快工程机械排放监控平台建设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启动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铁腕治霾各相关单位负责)
加快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启动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县环保局牵头)
23.强化科技支撑。借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的工作模式,配合“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分析重污染期间污染成因,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开展PM2.5来源解析,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积极配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陕西关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等项目支持下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示范。(县环保局、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镇(办)各部门在2018年11月20日前,制定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逐月确定重点工作,每月月底前向县铁腕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重点任务计划。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配合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物价局等参与)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应急预案。要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参与)
(九)严格督察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量化问责。强化各镇(办)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考核问责,通过媒体公示、专题会议、专项督办和领导约谈等形式,积极推动各项任务的实施完成。对进展较好的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责。每月向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镇(办)及部门下发预警通知函;对重点任务持续进展缓慢的镇(办)和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按期完成重点任务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使“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观念深入人心。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网信办、县铁腕办各成员单位参与)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县环保局牵头)
附件:潼关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附件
潼关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类别 |
重点工作 |
主要任务 |
完成时限 |
工 程 措 施 |
产业结构调整 |
产业布局调整 |
“三线一单”编制 |
2018年12月底前 |
配合完成渭南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 |
化工园区整治 |
2018年12月底前 |
提升产业水平,规范入园企业治理,全面清理“散乱污”企业;实施料场全封闭措施,控制物料扬尘和道路扬尘污染;重点排污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监控系统,治理无望不能持续稳定达标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全面清理园区内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高标准建设园区整体绿化工程,覆盖率达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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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 |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
“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 |
2018年10月底前 |
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新一轮排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
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
2018年10月底前 |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列入升级改造的,整治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长效机制,严格压实乡镇基层地方网格化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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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底前 |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整体升级改造方案,统一改造标准,向社会公开,同步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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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污染治理 |
实施排污许可 |
2018年12月底前 |
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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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涉气污染源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 |
全年 |
对涉气污染源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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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 |
工业源污染治理 |
工业园区治理 |
2018年12月底前 |
开展工业园区集中整治工作。 |
火电企业治理 |
2018年10月底前 |
完成所有火电企业(含自备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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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结构调整 |
清洁取暖 |
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
2018年10月底前 |
完成市上下达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任务。 |
洁净煤替代散煤 |
2018年10月底前 |
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替代散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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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监管 |
全年 |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使用,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抽检覆盖率达到10%以上,年度实现全覆盖;严厉查处无照经营,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禁煤区”范围内严禁销售、存储、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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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表改造 |
城市智能电表改造 |
2018年11月15日前 |
对煤改电用户,完成全部城市智能电表的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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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智能电表改造 |
2018年11月15日前 |
对煤改电用户,完成全部农村智能电表的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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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综合整治 |
锅炉排查 |
2018年10月底前 |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锅炉管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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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燃煤锅炉 |
2018年12月底前 |
完成淘汰60%燃煤锅炉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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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
2018年12月底前 |
完成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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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结构调整 |
货物运输方式优化调整 |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
2018年12月底前 |
研究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将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
车船结构升级 |
发展新能源车 |
2019年1月1日起 |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车全部采用新能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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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
主城区40%燃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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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 |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环卫、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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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车淘汰 |
2018年12月底前 |
完成市上下达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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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
完成市上下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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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燃油品质改善 |
油品质量升级 |
2019年1月1日起 |
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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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每月开展一次加油站成品油抽检,每次抽检全市5%以上的加油站,年内所有加油站完成抽检一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来源;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的抽查频次达到20次以上;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2018年10月底前,开展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取缔黑加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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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
新车环保监督管理 |
全年 |
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
|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
在用车执法监管 |
长期坚持 |
开展柴油车排放入户检查、路检路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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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配合市上完成检查排放检验机构车20家,比例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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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
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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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
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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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对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进行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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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车辆绕、限行 |
全年 |
常态化实施过境大货车绕行管理,引导过境车辆绕开主城区择路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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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结构调整 |
矿山综合整治 |
强化露天矿山 综合治理 |
2018年12月底前 |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
扬尘综合治理 |
建筑扬尘治理 |
全年 |
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和“红黄绿黑牌结果管理”的防治联动制度。 |
|
施工扬尘管理清单 |
2018年10月底前 |
建立施工扬尘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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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监管 |
2018年10月底前 |
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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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渣土车运输 |
2018年12月底前 |
渣土车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超速、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洒泄漏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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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
2018年12月底前 |
城市建成区车行道机扫率达到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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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
新增吸尘式道路保洁车辆不得低于新增保洁车辆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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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结构调整 |
扬尘综合治理 |
种草抑尘 |
全年 |
以道路两旁、庭院小区、乡间道路、城中村等裸露土地为重点,集中开展城区种草抑尘工作,见缝插绿,确保所有裸地全覆盖。 |
城市降尘考核 |
2019年1月起 |
按照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要求,每月进行降尘量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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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 |
加强秸秆焚烧管控 |
全年 |
与各镇(办)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秸秆零火点。 |
|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
全年 |
利用项目推进秸秆禁烧,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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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农业氨排放 |
种植业 |
全年 |
部署有机肥使用量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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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 |
全年 |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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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专项整治 |
工业炉窑治理 |
制定实施方案 |
2018年12月底前 |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
工业炉窑排查 |
2018年10月底前 |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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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专项整治 |
餐饮油烟治理 |
餐饮油烟治理 |
全年 |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防有烟烧烤死灰复燃。 |
油品储运销 |
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 |
全年 |
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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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执法 |
VOCs专项执法 |
全年 |
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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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对 |
错峰生产 |
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
2018年10月底前 |
制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 |
采暖期 优化电力调度 |
落实采暖期优化电力调度方案 |
采暖期 |
落实采暖期优化电力调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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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 |
完善预警分级 标准体系 |
2018年10月底前 |
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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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
2018年10月底前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行业和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天气时,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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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 |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
2018年10月底前 |
配合市上完成增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
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 |
2018年12月底前 |
配合市上完成新增降尘量监测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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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VOCs监测 |
2018年12月底前 |
启动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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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 |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
2018年10月底前 |
督促重点企业完成自动监控安装并联网。 |
定期排放检验机构联网 |
2018年10月底前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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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排放清单编制 |
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
2018年12月底前 |
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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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来源解析 |
开展PM2.5来源解析 |
2018年10月底前 |
配合开展“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完成城市大气污染颗粒物源解析,制定“一市一策”精准治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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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格监管 |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
2018年11月底前 |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包括构建环保监管智慧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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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网格员队伍 |
2018年12月底前 |
配备专职网格员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