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政办发〔2016〕81号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关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加强金融扶贫的支持力度,着力增强贫困户创业增收能力,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在我县范围内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为贫困户提供小额贴息贷款。为确保该贷款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法。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潼关县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一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托管贫困户的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以下托管贫困户的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均简称为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
(二)贷款条件
1、贫困户
(1)在县脱贫办建档立卡;
(2)年龄在18-60周岁(每户限一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及不良嗜好;
(4)参加过实用技术培训,有具体的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开始启动实施;
(5)贷款用于发展产业和创业生产经营活动;
(6)对于不按时还款的贫困户,不予贴息,并收缴本息;
(7)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的农户不得对其发放:
(1)贷款用于生活消费和其它用途的农户;
(2)不符合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套取信贷资金的农户。
2、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
(1)从事种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等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运输、多种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链带动下的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3)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经营情况正常,收益可观;
(4)自有资金占到经营所需总资金的50%,申贷资金必须核定在经营收入能够偿贷的范围内;
(5)贷款用途合法、明确,且必须用于所从事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借款人及其从事产业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
(7)对于不按时还款的,不予贴息,并收缴本息。
(8)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
3、小微企业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3)法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关联人员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
(4)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5)企业具有一定产业实力和发展潜力;
(6)对于不按时还款的,不予贴息,并收缴本息。
(7)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二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担保方式
(一)贫困户
1.“担保基金+其他担保方式”担保;
2. 贫困户申请贷款时除由担保基金担保外,需提供同村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一户农户或一名财政供养人员,并提供本人惠民一卡通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二)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
采取“担保基金+其他担保”或直接采取其他担保的方式(其他担保含:房产抵押、自然人或公司保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存单质押等)。
第四条 贷款额度。
(一)贫困户。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
(二)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含)。
(三)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含)。
第五条 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
第六条 贷款利率
(一)一年期(含)执行月利率:4.50‰;
(二)二年期(含)执行月利率:4.80‰;
(三)三年期(含)执行月利率:5.145‰。
第七条 贷款办理机构。县境内金融机构。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请。凡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贫困户以及托管贫困户的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贷款。
第九条 资格审核。镇政府对村委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上报县脱贫办。县脱贫办复审后,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供给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条 贷款调查。贷款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贷款流程。经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回收等手续。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及托管贫困户的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的扶贫贷款,按期还贷的给予100%的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从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中列支。逾期还贷的逾期部分不予贴息,正常部分给予100%的全额贴息。
第十四条 银行按期汇总发放明细,提交县脱贫办。县脱贫办根据汇总表,按期将贴息资金转入经办银行,由银行负责清还贷款利息。
第五章 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县财政向银行注入担保基金,银行按照不高于担保基金10倍的比例向贫困户以及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
(一)贷款到期前20日,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收回通知书》,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按时筹钱偿还贷款。
(二)借款人意外身故,若借款人办理贷款保险的,其家属负责提供保险赔付相关资料,由银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其家属不能提供保险赔付相关资料或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贷款发生逾期,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三)贷款逾期3天,借款人未及时归还的,由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贷款催收。
(四)贷款逾期10天,银行向县脱贫办提供逾期借款人花名册及逾期贷款情况,双方共同督促借款人及担保人筹集资金归还贷款。
(五)贷款逾期30天,经催收仍不能归还的,由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收。
(六)逾期60天,仍无法收回贷款的,银行可向县脱贫办出具《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县脱贫办审定认可同意后,由县脱贫办进行代位清偿。县脱贫办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清偿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账户,否则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中扣划借款人应还的贷款本金。县脱贫办代偿后,银行应积极配合县脱贫办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七条 贷款违约责任。扶贫小额贷款到期后,经办银行催收未归还的,或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收回贷款本息,并取消贷款贴息和借款人今后扶贫小额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较高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贷款不良率降低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公告等形式,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确保扶贫小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条 镇政府、村委会职责: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审核,并对扶贫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积极协助县脱贫办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 县脱贫办职责: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协助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引导贫困户正确理解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职责: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管,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会同县脱贫办、经办银行等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扶贫小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和依法收贷;当贷款不良率较高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告知县脱贫办,待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