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划公开 / 发展规划 / 正文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潼政办发〔2018〕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新修订的《潼关县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潼关县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8〕44号)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办)对《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各镇(办)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内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是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办)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各镇(办)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对自查报告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考核部门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六条  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按照重点突出、奖惩并重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取百分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镇(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要求,每年3-4月自行组织年度自查,5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镇(办)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镇(办)通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有况,并将自查和督查情况纳入各镇(办)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自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由考核部门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组织开展1次期中检查。

第十条  在期中检查年,各镇(办)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相关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各镇(办)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一条  期中检查结果以各镇(办)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查检查等情况为依据,进行评分排序、综合评价。由考核部门形成期中检查报告,向各镇(办)通报,并上报县政府。期中检查结果作为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重要依据。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期末考核,对规划期内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  各镇(办)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4月底前对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县政府报送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考核部门对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  期末考核结果根据各镇(办)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对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排序、综合评价,由考核部门于规划期结束后次年7月底前形成期末考核报告,并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镇(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各镇(办)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对相关各镇(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暂停报批。

第六章  附 则

各镇(办)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