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潼关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潼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交通、消费水平及零售市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潼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潼关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不断优化市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划原则。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加强对零售点与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修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新模式,确保疏密适当。
(五)动态平衡原则。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明确本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的目的在于优化布局结构,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划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潼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潼关县的人口状况、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发展规划等情况,按城区主干道、城市居民区、乡镇街道、农村行政村(组)、农贸市场、旅游景点、厂区、车站等环境,分别根据辖区面积、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等参考因素,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的模式予以设置。
(一)繁华街道
繁华街道是指商户相对集中,营业时间相对较长,消费者数量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强的街道。城区主干道的零售点按照“总量+距离”设置,零售点同侧距离不小于30米、对侧不小于50米。
(二)一般街道
一般街道是指具有一定数量商户,有一定的消费者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一般的街道。一般街道的零售点按照按照“总量+距离”设置,零售点间隔同侧距离不小于40米、对侧不小于50米。
(三)新建居民小区
经营场所(商铺不包含车库)位于城区住宅小区内生活区及沿街门面,每个新建小区每150户规划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小于30米,办理前数量不受该街道总量限制,办理后计算入本街道总数;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定值后再予以新办。
(四)农村行政村
农村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村150户规划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不搞强行设置)。现有农村行政村已经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设定值后再予以新办。面向公路沿线的零售点设置均计入农村内零售点总量。如该行政村有商业综合街道,按照“总量+距离”设置,零售点同侧距离不小于50米、对侧不小于50米。
(五)农贸市场
综合性农贸批发市场摊位或店面50个以下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或店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经超过设定值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农贸市场面向城区街道的店面零售点,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布局标准设置。
(六)特殊功能区
潼关县特殊功能区包括东山旅游景区内1个、连霍高速潼关服务区1个、汽车站内1个、火车站内1个、古渡坊景区内1个,设置零售点总量限制,不设置距离限制,具体布局数量详见附件。
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未达到饱和的区域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对零售点布局已经饱和的地域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办理条件先提出申请的,遵循“退一进一”原则优先办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距离标准放宽为本规划第六条对应区域距离设置标准的50%,但不放宽总量标准,且一个单元格享受放宽条件的数量不超过1户,且仅适用于本人申请第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重度(二级);
(五)持低保证的低保户;
(六)军烈属(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中仅限一名成员)。
以上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确属家庭经济困难(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未享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政策,需由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经查实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潼关县范围内只享受一次办证条件放宽政策,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再享受。办证条件放宽政策仅限于个体经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陕西省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农村自建房有临街固定经营场所的除外);
2.无临街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未装修完毕,无法正常开展卷烟经营活动的;
4.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小吃、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电子商品、车辆维修、修理修配、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酱杂调味品、美容美甲、KTV、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老年服务中心)、彩票店、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博彩游戏、茶楼、矿山机械(配件)、珠宝首饰、小型餐饮(饭馆)、冷饮批发、劳保用品等;
6.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燃气、汽油、柴油、散装酒、洗涤、中草药、汽车美容、生鲜蔬菜、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兽药饲料、宠物用品及服务等;
7.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含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店、书店等;
8.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经营场所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观光游览区内;
6.网吧、健身场馆、电影院等相对封闭,且面向室内消费群体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上述场所原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九条情形的,不受本规划距离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客房在80间以上,且卷烟摆放面向内部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超市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军队驻地、看守所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不受距离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申请人在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能够正常执法检查的情况下方可办理。
(四)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消防部门提供的安全措施保障材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因城市规划建设导致原址拆迁的,新址可不受距离限制。
(六)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需要,或因新开学校需要搬迁的零售户,新址可不受距离限制。对原因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主动搬离后,学校又撤销的,返回原址的不受距离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标准测量方法
(一)零售点间隔测量标准,是指两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出入口两侧为起终点,在遵循道路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前方最近距离的持证经营户不作为测量依据。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三)位于不同市场单元路口拐角异侧或分界线两边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应满足两个市场单元的较大距离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信赖保护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中小学周边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到期不予延续,新设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即存零售点积极迁移的给予一定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小于”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潼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本规划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潼关县烟草专卖局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对规划内容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原2022年12月25日实施的《潼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潼烟专发〔2022〕13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潼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潼烟专发〔2022〕13号)办理。
潼关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