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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高北慰

(2015年10月29日)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贯彻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自2013年1月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我院进一步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深化学习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加大贯彻力度,完善强化措施,确保了修改后《刑诉法》的顺利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化学习培训

我们将学习培训作为修改后《刑诉法》贯彻实施的首要环节,认真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集中学习,确保干警在本职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修改后《刑诉法》;二是坚持新旧法条对照学,切实克服执法惯性,消除执法“陋习”;三是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参加省市院举办的远程视频专家讲座;四是组织干警进行《刑诉法》知识测试,提升学习效果;五是组织开展了以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主题的检察理论讨论;六是结合实际,理论学习和案例实训相结合,组织法律适用研讨活动,全面加深对修改后《刑诉法》的理解。2013年以来,共组织干警参加省级以上培训21人次,参加市院举办各类培训73人次。共有2名青年干警获得“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称号,5名干警入选全市检察机关各类人才库。

二、健全工作机构,强化工作保障

我们坚持从履行修改后《刑诉法》新增职能入手,全力做好人员调配、装备配备、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保障措施。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为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案件管理工作的新规定得以全面贯彻,我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成立了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实现了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我们坚持把检务保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投入资金80多万元,对办案工作区、案管中心、视频接访、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进行了规范化改造,实现了对侦查讯问、案件流程、来访接待、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三、转变工作模式,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

(一)全面落实保障人权的各项措施。始终坚持将保障人权作为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立足点,在坚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同时,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严格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在刑事立案监督上,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在侦查活动监督上,注重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及时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违法现象;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加强对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的监督,积极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监督,有效防止了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在自侦案件查办上,严格落实全程、全面、全部录音录像制度;在控告申诉工作中,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近三年以来,我院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2件17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件;纠正漏捕8人,追加起诉7人,对22名减刑、假释罪犯进行了同步监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7件26人,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二)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将保证办案质量作为执法办案活动的生命线,严格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的规定,切实改变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不良执法倾向。在工作中,更加注重证据合法性审查,更加重视提高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批捕、起诉环节,不仅重视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格落实拘留和逮捕后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进行讯问、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确保把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终结前,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特殊机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合力;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从严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羁押条件、降低批捕率、提高直诉率;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检校共建模式,针对青少年易发犯罪,派员深入学校授课,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2013年以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人,批准逮捕5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9人 ,提起公诉14人,决定不起诉3人,报送市院1人。

(四)切实转变办案模式。始终坚持将转变办案模式作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着力点,按照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通过统一受理、流程监控、统计分析、综合考评等案件集中管理工作,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和预警,使案件管理由事后监督模式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整个办案全过程的监督,有效提高了执法规范化水平。2013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411件,评查案件23余件,对办案期限提出口头预警41次。

(五)全面实行办案业务统一应用系统。为了适应检察工作信息化要求,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我院从2014年初,开始实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业务流程、每个办理节点,实现从受理到处理各个环节的全网络运行和全过程监控,实现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以系统化规范执法流程,以信息化助推规范化。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把监督的触角同步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切实促进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另外,我们在网上公开案件信息,为人民群众的查询提供迅捷畅通的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贯彻执行《刑诉法》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职能增加、工作量增加和人员紧缺的矛盾日益凸显。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职能,对于新增职能的全面履行,必须增机构、增人员、增装备、增设施。目前,我院案件集中管理机构还未获得编办审批,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但检察人员编制数没有随之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是我院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瓶颈。

二是职能扩充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突出。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职能进行了扩充,现有的基础设施已不足以保障检察职能的发挥。如办案工作区场地狭小、保障诉讼权利人权利需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和听证室等等。目前,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保障执法办案必需的设施和装备仍然不足,侦查信息化水平还比较低。

三是干警执法理念和素质能力与全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还不相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和执法行为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和素质能力,短时间内,还不能完全达到要求。

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今后,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不断提升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工作水平。

一是继续强化学习,促进理解运用。要继续持之以恒抓好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学习、理解和适用,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学习载体,提升学习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做法,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认真梳理《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法能力。

二是强化侦查措施,促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把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作为有效应对《刑诉法》修改、确保自侦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协调各方,力求信息情报共享。切实加强侦查人员素质能力建设,提高审讯能力和灵活运用侦查措施依法获取证据的能力。切实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确保顺利查办涉案地域广、案情复杂的大案。要充分依靠技术侦查措施,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三是继续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办理机制。不断实践、探索、完善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方针,提高工作效率,正确贯彻执行《刑诉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我院贯彻实施《刑诉法》的情况,既是对检察机关《刑诉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更是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鞭策。《刑诉法》的贯彻执行,任重道远,我们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挖掘现有人员和机构的潜能,科学整合资源,振奋精神,扎实工作,进一步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为建设陕西东大门、建成美丽新潼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