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文件( 6 )
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潼关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俊峰
(2017年9月28日)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本次会议作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去年以来,在县委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支持下,我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规范执行权力运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各项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作出积极努力。特别是去年以来,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要求,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为全力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奠定坚实的基础。2016年至今,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81件,实际执结227件,结案率80.8%,位居全市第三位,执行到位标的2747.8万元。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凝聚共识合力,推动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
(一)积极争取县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去年以来,渭南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召开,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相继听取市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汇报。今年4月27日,在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积极支持下,召开了全县“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燕崇斌出席会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各银行、各镇(办)等40多家单位8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我院汇报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并成立全县“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责任,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同时,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潼字〔2017〕3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对法院今后一段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在全县形成县委领导、人大监督、各部门联合攻克执行难题的新局面。之后,我们加强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的联系沟通,协调建立打击拒执罪长效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行为的力度,维护了县域的和谐稳定。初步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合力。
(二)完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执行查控网络平台。我院所有执行案件已经全部联网接入,加强与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的对接,建成了覆盖包括信合、工行、农行等全国40多家银行和车辆、工商登记等单位的查控系统,实现了财产的全方位查询、部分冻结、扣划一体化的执行新态势,实现执行工作质的飞跃。为153件案件查询银行存款208万元、各类车辆30余辆。其中,冻结银行存款24笔,冻结标的193万余元,扣划银行存款11笔,扣划标的15余万元,进一步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完善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加大对老赖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实行终本案件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案件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或者暂未查询到财产,规避法院执行、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在案件以终本退出执行结案或者有财产部分执行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一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在县城祥和广场LED显示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43案47人,其中4案6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推进执行权力运行规范化
(一)推进执行管理规范化。2016年以来,我院将所有执行案件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流程节点管理,确保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有效防范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乱执行。每天专人登录全国法院执行指挥平台签到,使用省内外委托快捷渠道办理委托事项。完善执行实施、执行审查、执行款物管理等系列规程,建立“一人一案一账号”制度,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恢复与退出,加强执行流程管理。
(二)推进执行行为规范化。加强促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去年以来,我院执行干警共参加《执行大讲堂》等各类执行培训班10余期,同时,组织学习书记员电脑培训操作,强化执行队伍建设,提高能力水平。定期开展执行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活动,对于重大复杂执行案件及时与审判部门讨论学习,共同促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开展优秀执行文书公示宣传活动,着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配齐配强执行人员,为执行干警配备单兵外勤、车载智能调度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实现了执行活动的全程记录、全程调度和全程监督。
(三)推进执行指挥规范化。加强市县两级法院的执行联动协作,不断提升执行效能。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技术标准》,2015年元月,我院建成具有现代技术条件保障的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规范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目前,我院正在与省高院、市中院进行远程音视频对接,力争实现全省三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
三、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兑现率
强制执行是实现法院生效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保证。我们牢固树立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为目标,在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机制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标的到位率。
(一)加强执行团队建设。创新扁平化管理新模式,今年法院成立两个执行团队,确立由分管院长带领执行一组和执行局长带领执行二组的工作模式。通过团队管理,细化各方责任,形成执行协作管理,有效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工作由单独办案转为团队作战,由分散操作转为集约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一年多来,我院依法打击拒不履行裁判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拘传被执行人30余人,对16人采取司法拘留,对1人罚款。另有4案6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促使11案13名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
(三)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坚持集中执行与日常执行相结合,去年以来,共实施 “春雷”“春节集中执行”“决战2017”等集中行动7次,实际执结案件30余件,包括多年难以化解的“骨头案”2件。通过突击执行、夜间执行等执行手段,执结案件20余件。
四、存在问题
执行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深深认识到,执行工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其中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在因素的影响。从法院自身看,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执行案件情况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网络查控系统应用的广度、深度不够;个别干警对解决执行难存有畏难、厌倦、消极情绪,缺少担当精神。从外部看,受经济下行影响,被执行人资金匮乏,难以履行生效判决,被申请人难找、财产难查的问题仍然突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象突出,缠访、闹访事件仍有发生;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完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现象仍然较多,有的被执行人故意阻碍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社会舆论引导还不到位,尊重服从生效裁判的氛围有待形成;职业保障有待加强,被执行人谩骂、恐吓或威胁执行干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将在县委、县人大及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五、下步工作打算
“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我院将紧紧围绕省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坚持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为目标,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加强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推动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一是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规范执行行为。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重点,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力争年底前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充实执行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发挥执行团队优势,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效能。继续推进网上办案,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实现案件执行全程留痕、全程监控,切实解决执行不规范问题。明确第三方评估体系的责任要求,细化各部门权力清单,严格案件执行程序,加大个案督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做到公正、善意、文明执行。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加强与县检察院、公安局的协作配合,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落实执行工作综合考核责任。持续开展执行专项行动,争取第四季度再开展两次集中执行行动。
三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持续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坚持不懈抓好廉政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文明执行。加强对执行法官的权益保障,坚决打击针对法官的侮辱、谩骂、诽谤甚至威胁、恐吓,以及公然暴力抗法、集体上访等行为。
四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集中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大举措,全面展示取得的工作成效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执行不能”的成因和风险,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
五是坚持县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及时向县委、人大报告,争取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支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案件执行,主动接受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关法治的公正和权威,事关当事人切身权益,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今后,我院将在县委领导、县人大有力监督支持下,以此次县人大审议为契机,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为建设“平安潼关”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用语说明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即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以下执行工作目标: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二)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三)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依法执行完毕;
(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分类管理、对被执行人后续跟进措施缺失、恢复执行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
通过上述“四个基本”目标的实现,使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