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工作报告 / 正文

2022年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

2022年3月19日在潼关县第十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王亚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县委、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全方位挑战,聚焦潼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忠实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牢记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始终把讲政治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旗帜鲜明讲政治。抓紧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通过党组成员讲党课、专家教授专题辅导等形式,引导全体干警自觉扛牢扛实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凡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活动、重要案件等,都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组织干警赴渭华起义纪念馆等地开展红色教育实践活动,用革命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通过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贫困党员、党课小故事赛讲、参加市、县两级党史竞赛等活动,教育引导干警铭记光辉历程,汲取前进力量。

抓紧抓牢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坚持。半年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头条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发挥“喉舌”功效。倡导用身边典型教。育身边人,先后涌现出一批优秀典型,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良好工作氛围。网评工作和宣传工作多次受到渭南市院通报表扬,检察宣传吸引力、传播力持续增强。

二、牢记职责使命,服务保障潼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我县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主动投身疫情防控。坚持一手抓司法办案,一手抓履职抗疫。40余名干警下沉共驻共建社区和隔离点参与一线联防联控。严厉打击涉疫犯罪,办理一件口罩诈骗案件。现场监督行政部门对防疫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形进行检查5次。发布《关于举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公益诉讼线索给予奖励的公告》,动员、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到线索6条,全部进行了核查,有力确保防疫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助力更高水平平安潼关建设共批捕494人,起诉684人,报送市院审查起诉85人。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38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54人;起诉侵犯财产犯罪170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232人;起诉贪污贿赂犯罪14人,渎职侵权犯罪2人,有效遏制了犯罪势头。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65人,不起诉135人,有力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铁腕重拳扫黑除恶。坚持依法严惩,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共批捕64人,起诉71人,追捕追诉7人,有力地打击了恶势力犯罪。认真开展“五个再来一遍”、“三个大起底”,翻查、起底批捕案件386件,起诉案件563件。扎实推进“破案攻坚”、“打伞破网”、“打财断血”、“行业治理”,积极开展“六清”行动,翻查案件55件。扎实开展“六建”工作,与纪委监委等部门联合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互移、案件会商等制度机制,与县法院等职能部门共同签订打财断血联动机制,努力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坚决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护航金融安全。与县法院、县公安局、人行建立洗钱犯罪联动打控合作机制。重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套路贷”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63人。助力决胜脱贫攻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做事,心里装着困难群众,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的要求,多方筹措资金,为贫困户进行了危房改造300余平米、垒砌院墙150余平米。公益诉讼助力污染防治。向潼关黄河河务局、环保局、相关乡镇发出检察建议11件,所提建议均被采纳,问题得到解决,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潼关碧水蓝天净土。

坚决护航民企发展。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标准,与法院、公安局建立涉企案件联动机制;经常深入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调研,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开展“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活动2次,邀请70余名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及时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法律九进”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牢记为民宗旨,认真办好检察民生实事

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要,用心解决好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和揪心事。

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30件。受理的信访案件7日内回复率、3个月到期办结答复率均为100%,通过办理群众信访传递检察温情。检察长接访76人次,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化解了群众心结。在太要镇、秦东镇和代字营镇东马社区分别设立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工作站,将检察服务触角延伸到人民群众需要的每一个角落。

精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8人。起诉确需依法惩戒的涉罪未成年人10人;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依法不起诉4人,司法救助未成年被害人11人。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建立了未成年人法治安全教育基地和“一站式”办案中心,14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举办法治讲座62场次。开展了“携手关爱,共护明天”等主题开放日活动,动员发动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共同撑起孩子健康成长“保护伞”。

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积极治理“餐桌上的污染”“药品中的风险”,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9人;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1件。办理的曹某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件”。强化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了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守护老百姓“钱袋子安全”。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洗钱犯罪,批捕49人,起诉81人。积极开展“断卡行动”,结合案例广泛宣传,参与“国家反诈中心”APP推广和反诈宣传200余人次,提高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为老百姓“钱袋子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保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深入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联合县住建局、自来水公司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联合专项督查等3项工作机制,针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件,推动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3份,督促消除井盖安全隐患480个。对辖区内盲道砖破损、缺失、占用盲道生产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现象进行依法监督,消除安全隐患,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牢记宪法定位,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坚持把监督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完善法律监督布局,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为更高水平平安潼关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做优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未究、量刑不当等问题,督促侦查机关立案31件、撤案8件,纠正漏捕36人、漏诉32人。对认为确有不当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2件。对确无羁押必要的67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组织对华阴市看守所和大荔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巡回检察。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317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有力的监督,彰显了法治权威。

做强民事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7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出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43件,均被法院采纳。持续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专项监督活动,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力度,助推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2件,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做实行政诉讼监督。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6件。其中,发出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5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年攻坚”专项活动,发出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件,均得到审判机关回复采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发出行政检察建议7件,化解行政争议2件,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公益诉讼检察。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扎实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专项行动、立办公益诉讼案件306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02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依法履职,已全部整改到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提起公益诉讼6件。监督县人防办收缴异地建设费832万元。余元。对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倾倒渣石环境污染案进行了立案查处,全程监督秦东镇三河口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和港口黄河风景区违章建筑拆除,有效地维护。保护了秦岭、黄河、渭河生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检察建议分别被评为全省和全市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

五、牢记成事之基,不断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和“四个铁一般”要求,以过硬本领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持续提升法律监督素养。狠抓干警政治业务水平提升。利用《潼关检察大讲堂》、资深业内专家授课等方式深入开展岗位练兵,组织70余人次参加省、市院业务培训,4名班子成员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在浙江大学举办的干部综合能力提升研修班,助推素质能力提升。大力选拔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优秀年轻干部,4名干警被提拔为班子成员,7名年轻干警被提拔为中层,新配备班子成员中具有专业学历的“80后”占50%。使检察干警趋于年轻化、干部队伍趋于专业化、人才培养趋于规范化。

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定了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员额动态管理办法、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根本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激发了队伍内生动力。实行人财物统管,实施“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机制,聘任市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领域7名人员为特邀检察官助理,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把科技强检作为重要支撑,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和可替代版顺利建成,运转正常,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学习教育工作经验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现场推进会上做了专题交流。一名干警被评为全市最美检察人,两名干警被评为新时代潼关政法标兵。立足我县实际开展的“亲近四色、践行党史”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受到省市县充分肯定。排查整改各类问题32项,推出便民利民措施22条,建章立制16项,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受到群众赞扬。进一步提升了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检。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扎实开展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冯新柱案“以案促改”工作,深刻汲取问题教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定期开展警示教育、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自觉接受市委、县委巡察,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防“四风”反弹回潮。严格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三个规定”,自觉接受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人。检察干警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六、牢记权力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时刻不忘权为民所赋,自觉受人民监督、请人民评判、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努力答好人民考卷。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7次,提请任免检察人员11名,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5人次。配合开展专题调研3次。党组成员分组列席代表团对检察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及时回应代表意见。经常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邀请参与专题视察、参加开放日活动和案件公开听证200余人次。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监督和支持。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沟通联络,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检务公开等活动150余人次,真诚听取建议,及时回复委员提案。积极参加乡镇“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汇报平安建设工作30余场次,促进了潼关检察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增强了工作实效。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深化检务公开活动,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998条、法律文书528份、重要案件信息32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74人次。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240人次。依托平面媒体和新媒体发布检察信息20余万条。潼关检察微博连续两年被评为陕西省政法新媒体微博榜单优秀新媒体账号。

五年来,潼关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步。先后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57项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31项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89名个人受到省市县表彰。检察队伍的综合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连续四年位居全市前列。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上级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的结果,是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的结果,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工作服务潼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够全面、协调、充分;三是司法产品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还有不足;四是检察专业素养还不能适应新时代更高要求。这些问题,我们一定紧盯不放、持续发力、重点解决。

今后五年主要工作

今后五年,县检察院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检察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生态立县、产业强县、文旅兴县”发展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史学习教育为载体,以有站位、有进步、有品牌“三有”争创活动为抓手,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努力推动潼关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生态潼关、富裕潼关、人文潼关、开放潼关、幸福潼关”,奋力谱写潼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着力服务保障潼关高质量发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落细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服务保障“3+N”绿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项目建设等重大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推动政治、业务深度融合,依法履职尽责,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以及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着力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

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惩治“两抢一盗”、涉枪涉爆、黄赌毒等犯罪,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力度,严惩涉众型金融犯罪。从严惩治医疗、社会保障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持续督导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监督做好秦岭、黄河、渭河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着力推动高效能治理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做好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常态化开展案件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办理中,每一件事项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着力实施高标准监督

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落实到每一起检察案件办理全过程,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非羁押监管措施扩大适用。强化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深入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拓宽公众参与检察监督的路子,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着力锻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加强政治建设,提升司法理念,深化业务培训。围绕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完善业绩考评,切实发挥好业绩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深化以案促改,继续深化纪律作风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新时代新征程,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院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永葆初心、牢记使命,忠诚履职、担当作为,为奋力谱写潼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涉及相关法律术语及检察业务工作诠释

 

1.少捕慎诉慎押: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十四五”时期要做优刑事检察,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

2.五个再来一遍、三个大起底: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2督导组要求,再学习一遍,再部署一遍,再动员一遍,再翻查一遍,再追责一遍。对涉黑案件、刑事案件有无保护伞进行大起底,对纪检、监察案件进行大起底,对基层组织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大起底。

3.“六清”行动:即“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4.“六建”工作:即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5.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6.“法律九进”: 是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监所、进宗教场所。

7.信访案件7日内回复、3个月到期办结答复:2019年1月起,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转到控告申诉部门的群众来信,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回复,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3个月内完成办案过程或结果答复。

8.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 (称为“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9.“一站式”办案场所: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为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而建立的集询问、身体检查、生物检材提取、心理疏导、救助功能于一体的办案场所。

10.四号检察建议: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书指出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11.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2.执行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3.行政非诉执行: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

14.公益诉讼检察: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院督促其依法履职后,两个月仍未履职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15.员额检察官:指的是在员额制度下,进入编制的检察官。所谓“检察官员额制”是指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检察官的人员限额。

16.“捕诉一体”:即一个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以及补充侦查、刑事申诉等,全部由一名检察官或一个办案组负责。

17.“亲近四色”:在2021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实践活动期间,我院结合潼关地域特色以党小组为单位,分别由四合院领导带队开展“亲近四色、践行党史”活动,切实增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即:亲近红色,传承革命基因;亲近绿色,守护巍巍秦岭;亲近黄色,保护母亲河;亲近古色,护一方平安。

18.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19.“四种形态”: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三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0.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对当事人阐明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22.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申请民事执行;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的行为。

23.四大检察: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