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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公告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做好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潼关县境内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潼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潼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仓储设施和质量安全检验等信息。并在粮食收购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企业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潼关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报备和报告情况,提交潼关县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附件1)、潼关县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附件2)和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等资料(均一式三份)。

四、事后监管

潼关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企业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五、办理地点

潼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联系人:王少锋18628408010)

特此公告。

附件:1、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附件1.doc

2、陕西省粮食收购备案企业收购数量统计表附件2新.doc

3、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docx

潼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