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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448号)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渭河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7〕299号)等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自通告下发之日起,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资源类型与范围

本次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为水流。登记范围为渭南市潼关县段的渭河水域、岸线水生态空间,面积约29平方公里。

二、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及国家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等规定,将渭河潼关段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单元,总面积约1959公顷;登记单元的界线原则上按照河堤内以行政界线划分,河堤外沿渭河大堤背河堤脚处划分,无堤防的河段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分边界线,具体位置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水利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水利普查、河道岸线和水资源调查成果初步划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确定;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包含原已登记的不动产单元,经核实后界线以原不动产登记为准,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中作信息关联。

三、调查登记的期限

本次开展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确权登记,调查时间自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确权登记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

四、登记的其他事项

(一)县国土资源局为本次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根据调查成果和相关批准文件,结合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资源部门的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对本行政辖区登记单元内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依照县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持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出席现场指界,配合完成外业调查。

(三)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和林业局等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权属调查,并以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基础,通过实地补充调查,查清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类型、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情况,形成自然资源调查图件和相关调查成果。

(四)本次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潼关县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0913-3824210。

特此通告。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