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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潼关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县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县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政府统一管辖县政府派出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县政府派出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潼关县司法局作为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承担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职责,依法办理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四、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潼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潼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潼关县司法局) 地址:潼关县中心街东段10号潼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714300,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913-3822246。

特此通告。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