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价发〔2017〕50号
潼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管道天然气试运行期间价格的请示》(潼价发〔2017〕2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陕西省价格条例》及潼关县新能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协议》,合同编号:XQSGMD709和《临时天然气销售协议》,合同编号:XQSGMD1110,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你县新能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管道燃气销售试行价格通知如下:(一)居民类用气价格由3.30元∕m?调整为2.08元∕m?。居民类用气范围:居民生活、居民采暖﹙包括城镇居民集中采暖、居民小区自备锅炉采暖﹚、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
(二)非居民类用气价格由3.58元∕m?调整为2.45元∕m?。
(三)车用压缩天然气由你局根据你县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销售价格。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适当下浮。
此价格为试行价格,有效期为二年。从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待成本监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后,按照相关定价程序再行核定审批,并建立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新能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不得擅自制定政府定价,不得在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并按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游供气单位(气源)、供气价格、供气量是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定价的重要因素。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出现变更上游供气单位、供气价格、供气量的情况,应提前报告政府定价部门,并及时提出定调价申请。
如遇中、省价格政策调整,以中、省文件规定为准。
此复
渭南市物价局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