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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11月1日起转供电终端用户执行我省目录电价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将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
     其电价具体执行标准为: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照电压等级不同分别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753元;1-10千伏0.733元;35千伏0.713元。今后凡遇到国家和省上调整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要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并重新核算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标准。
     自2018年11月1日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转供电主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陕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渭南市物价局提醒广大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对我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的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供电服务热线(国网95598、省地电96789)进行投诉举报,也可登录渭南市价格信息网进行相关政策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