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偷盗燃气行为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为依法打击破坏燃气设施、盗窃燃气等各类涉及燃气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毁损燃气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对盗窃、毁损燃气设施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惩处。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燃气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对涉嫌盗窃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燃气公司依法予以停气加封,协助公安部门搜集保全证据。公安机关负责对盗窃燃气犯罪行为进行受理或立案查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同时,公安机关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广大群众要自觉爱护、保护燃气公共设施,严格遵守用气规则,发现破坏燃气设施、偷盗燃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的行为,主动制止、检举、揭发盗窃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潼关县公安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