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孟珂 通讯员 独萍)6月29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简化申领流程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提高稳岗返还标准。除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延续疫情防控期间已出台政策外,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型企业,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即每人每月60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线下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