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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一、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精神,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渭南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五、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六、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②有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租用设施的不得少于10年;

  ③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服务人员数量与收养对象比例1:10(失能、半失能收养对象为1:3)以上;

④运营资金不低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登记规定资金;

  ⑤床位数在10张以上;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八、各县(市)级民政局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住所在临渭区、高新区和经开区境内非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在200张以下的,由上述三区民政部门(社会事业部门)受渭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设立许可;床位在200张以上(含200张)的,由渭南市民政局实施设立许可。

九、渭南市民政局受省民政厅委托,方可实施以下投资主体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

2、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养老机构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建设养老机构的需要,设置养老机构资格审查,申请养老机构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应向民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包括拟建机构的性质、名称和地址,拟建机构预设床位、拟投入资金,拟建机构可收养老人等情况)

2、个人或组织简介:个人申请的需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学历证明、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无精神病史证明;组织申请的需提供该组织简介(包括该组织运营情况说明)、该组织合法成立的证照〔如事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基金会登记证等)〕

3、相关部门委托机构所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4、拟建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许可机关根据申请的个人或组织所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出具养老机构资格审查意见(附件一),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的个人或组织说明情况。

十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证,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设立申请书(见附件二),附可行性调研报告一份 ;

②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以上学历证明、个人简历等;

③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名称预核通知书)、章程和管理制度;

  ④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⑤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岗位培训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⑦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认缴资本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根据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提交局办公会议审定后颁发统一编号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十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附件三),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见附件四)。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见附件六),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具体编码见附件八);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见附件七),并向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十五、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依照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执行。

附件:

1、《渭南市养老机构资格审查意见》

2、渭南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4、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5、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

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