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型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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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3-3819819 |
责任单位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3819829 |
办事对象 | 劳动者 | 办理地点、时间 | 潼关县民生街中段 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
申报条件 |
就业失业登记:(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省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 (三)本省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 (五)本省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生源在我省各级原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主创业毕业生); (六)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人员; (七)其他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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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就业登记:(一)身份证原件以复印件;(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五)《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着除外);(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失业登记:(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开办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和原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到原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五)毕业当年8月底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或人事代理单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
收费情况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64号)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就业创业登记材料审核。 决定阶段责任:对资料齐全的申请资料予以登记备案。 送达阶段责任:打印就业创业证书,加盖发出单位印章,送达本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