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对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市(区)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此项减征政策预计为全省企业减轻负担19亿元。
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全省各市(区)可继续实行原先出台的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缓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记者: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