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民生保障 / 社保服务 / 正文

潼关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农村边缘户家庭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

1、享受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2、享受标准:城市低保每人每月610元。农村低保一档执行403元每人每月,二档执行303元每人每月,三档档执行203元每人每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享受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抚养

2、享受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300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00元。

三、临时救助

1、享受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抚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边缘户家庭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一般应为本地户籍。

2.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农村家庭收入高于4836元/人·年,低于7254元/人·年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高于610元/人·月,但低于915元/人·月的家庭)。

3.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当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进行适当扣减。  

4.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②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③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县人均住房面积。

④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⑤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