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面向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相较2021年,今年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均提高3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和每人每年350元。我省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这些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今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各统筹区启动时间由统筹区医保部门同税务部门商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集中缴费期缴费,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新生儿参保缴费。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当年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流程方面,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缴费。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携带有效证件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再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医疗保险费。(记者: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