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家联合会和省工商联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等露天岗位工作劳动者带来的危害,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协同全力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根据我省相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记者 孟珂 通讯员 独萍 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