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人社发[2023]25号关于《2023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及潼人社发[2023]151号《2023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原标准基础上再次提高18元,即由此前的133.5元提高到现在的151.5元。此次调整,是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的第11次调整。
为了确保基础养老金及时发放,县居保中心与财政局积极联系,于10月份完成了提标工作,并对7至9月增加部分进行了补发,本次养老金调整惠及我县2.2万名待遇领取人员,月发基础养老金400余万元。此次调整,极大地鼓励了广大群众缴费的积极性,增强了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