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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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兴隆街西段
邮编:714300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潼关县代字营镇关停污染企业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渭环潼发〔2020〕 61号 |
2020年7月21日 |
2 |
关于潼关县安乐镇西潼峪三号桥尾矿综合治理及周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渭环潼发〔2020〕62号 |
2020年7月21日 |
渭环潼发〔2020〕61号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
关于潼关县代字营镇关停污染企业污染土壤
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潼关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工程指挥部:
你单位报送的《潼关县代字营镇关停污染企业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书收悉。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0〕13号)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精神,我局同意你单位代字营镇关停污染企业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工作,手续齐全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三、潼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监督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对在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
2020年7月21日
渭环潼发〔2020〕62号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
关于潼关县安乐镇西潼峪三号桥尾矿综合治理及周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潼关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工程指挥部:
你单位报送的《潼关县安乐镇西潼峪三号桥尾矿综合治理及周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书收悉。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环评管理效能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0〕13号)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精神,我局同意你单位安乐镇西潼峪三号桥尾矿综合治理及周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工作,手续齐全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三、潼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监督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对在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