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预报预警组会商预测,11月12日我县空气质量小时值持续重污染,预计12日日均值将达重度,未来几天扩散条件较差,近地面受弱辐合偏东气流影响,地面风速较小,局地短时可能出现重度污染。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渭政发〔2019〕34号)、《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潼政发〔2019〕12号)要求,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于11月12日17:00发布我县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11月12日20:00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各镇(办)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39个行业,参照该《技术指南》执行,减排措施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石材加工、其他行业(服务类、涉及民生类除外),产生粉尘和VOCs排放工序停产。
(2)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行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民生保障类等除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和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除应急抢险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非冰冻期,在城市道路日常保洁基础上增加2次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城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各镇(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责,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应急期间,每天下午12时前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重污染空气应急各项措施的落实,如发现落实不到位情况,可拨打投诉电话12345、12369。
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