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山区河道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3〕6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要求,结合防汛、河长制工作实际,我局确定了潼河、太峪河2条山区河道的防汛抗洪行政责任人、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简称“四个责任人”),现将潼河、太峪河“四个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山区河道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3〕6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要求,结合防汛、河长制工作实际,我局确定了潼河、太峪河2条山区河道的防汛抗洪行政责任人、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巡查管护责任人(简称“四个责任人”),现将潼河、太峪河“四个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