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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潼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第1号


  为了切实杜绝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潼关县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全县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林区各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组织开展林区防火清理整顿工作,清理闲杂人员,排除一切火灾隐患,持续开展巡查排查工作,对重点林区,重点时段,重点布控,严防死守。县安监局、国土局、黄金局、矿山综合执法局等矿山管理部门要将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巡查监管,防范火灾发生。

三、森林防火戒严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距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山狩猎;

2.烧地、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3.在林区、森林风景区游玩野外取暖、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

4.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站检查。各峪道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要严格执法,对进山入林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提醒教育和火源安全检查,否则,不准进入林区。

五、县森林防火机构要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扰、妨碍检查活动。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性作业的单位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后,在监管有力,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按规定用火。

六、林区各镇(办)要组织各村组、学校对本辖区内痴、呆、聋、哑病人和中小学生、儿童确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大力开展防火教育进校园活动。对因监护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监护人责任,依法处理。

七、凡违反本命令或者引发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