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 预警信息 / 正文

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升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告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示函,受静稳、逆温、高湿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污染物持续累积,空气质量持续转差。预计3日至6日,我县可能出现连续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根据《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潼政发〔2018〕12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将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黄色升级为橙色,从1月3日15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各镇(办)和各相关部门,在落实Ⅲ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限行区域内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的基础上,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2、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除保障民生和安全生产之外,一律停产。

洗选煤业:原煤料仓已建成封闭库,且场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已到位的企业,减少25%物料运输频次(以企业“一厂一策”日运输频次考虑);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产;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20%以上;

有色化工行业:钨钼冶炼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家具制造行业:企业停产;

机械装备制造:抛丸工序停产,喷漆工序停产;

建筑行业:室外喷涂停止作业;

食品加工业:产生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一条生产线的全部停止生产)。

3、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停止建筑、道路工地的施工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4、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5、各镇(办)、各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各镇(办)各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组织力量强化监督检查,重点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应急期间,每天下午18时前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重污染空气应急各项措施的落实,如发现落实不到位情况,可拨打投诉电话3305800、12369。

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