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潼政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潼政发〔2017〕23号)从即日起废止。
潼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潼关县重污染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统一划分标准、统一预警、统一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的原则,对《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潼政发〔2017〕23号)进行修订。
1.4.2预案体系
《预案》为《潼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县级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镇(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潼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县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全市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每个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各镇(办)、有关部门,负责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镇(办)、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县环境保护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纪委监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业行业办、县卫计局、县国资局、县市管局、县食药监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文广局、县应急办、电力局、各镇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各镇(办)要参照县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本辖区的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预警预报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办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各镇(办)、各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进行督促检查;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专家咨询组职责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我县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进行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保局、县文广局、县工信局、县应急办、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预防
3.1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的确定
每年8月底前,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行政区域内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发改、环保、住建、交通、公安、工信、商行办、市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县城管局按照职责加强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的日常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提供举报网站、微信等多种手段,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列入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其操作方案除落实错峰生产外,还需明确非错峰生产期间不同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企业,或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3.2错峰措施
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陕政发〔2018〕29号),在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其他建材行业(不包括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限产5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有色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有色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4.预警与预报
4.1监测与预报
4.1.1监测
环保、气象部门应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工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4.1.2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应加强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监测预报预警组要参考省市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综合预测结果,依据我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应加密预报研判。
4.1.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由监测预报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台共同制定,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配合市上开展对未来全市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趋势进行会商预测;红色预警期间,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每日应开展2-4次会商预测,及时形成会商结果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报预警组应对发生在我县以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时间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预警分为两个层次,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或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3.1预警启动
当本辖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发布红色预警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县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或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县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启动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2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3.3预警的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城市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4.4预警发布与解除的审批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和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
5.2应急响应启动
区域预警时,全县启动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城市(区)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等措施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的当日起执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规定执行。
本县实际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市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5.3.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建材行业:全部停产(不含以天然气、瓦斯气为燃料);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
印刷行业:包装印刷企业停止生产;
有色行业:钨钼冶炼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30%以上,以生产线计。
(2)错峰运输。有色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减少50%以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3)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所有建筑施工、道路施工落实“禁土令”。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等停止生产,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原材料及产成品停止运输;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县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5.3.2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限行区域内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的基础上,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2)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除保障民生和安全生产之外,一律停产。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20%以上;
有色行业:钨钼冶炼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家具制造行业:企业停产;
机械装备制造:抛丸工序停产,喷漆工序停产;
建筑行业:室外喷涂停止作业;
食品加工业:产生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一条生产线的全部停止生产)。
(3)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停止建筑、道路工地的施工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5)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5.3.3I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
(2)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区、开发区)以及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限行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2)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30%以上;
饲料加工等行业停止生产。
(3)错峰运输。有色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4)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4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5.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5.5信息报送
应急指令下达4小时内,及时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00前报指挥部领导。
5.6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镇(办)、县级各部门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6.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信息宣传组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7.监督检查
7.1应急监督检查
县铁腕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7.2公众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45、12369等举报热线、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构,建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8.2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3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8.4物资保障
县、镇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8.5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环保局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要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11月20日前将联系方式、姓名、职务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
各级各部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预案报备
各镇(办)、县级有关部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具体要求,将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地应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经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市、县发改、工信、环保部门备案。并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编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旧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潼关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1.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医废收集转运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附件: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2.县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表
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附件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单位 |
职责分工 |
县委宣传部 |
负责制定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督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
发改局 |
负责督导电力行业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全县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 |
教育局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探索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 |
科技局 |
负责鼓励并引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科研攻关工作,支持其申报省市相关科研计划项目。 |
工信局 |
负责督导全县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系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收集、汇总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措施等信息。 |
公安局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超标排施车辆组织检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
财政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国土局 |
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等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
环保局 |
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 |
住建局 |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预案。指导经批准不执行“禁土令”的建筑工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导所属供热企业和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
交通局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汽车维修企业编制、落实错峰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分别在市、县交通局备案;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运力保障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督导所属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
农业局 |
负责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严管秸秆禁烧。 |
商业行业办 |
保障全县优质煤炭和油品供应,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 |
卫计局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的监管工作。 |
国资局 |
负责督促县属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管局 |
负责煤炭和燃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配合县环保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 |
食药监局 |
负责协助县城管局督导城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牵头做好乡镇餐饮服务业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 |
城管局 |
负责督导各类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管理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经批准不执行“禁土令”的建筑工地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督导城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的减排。督导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
水务局 |
负责督导全县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
气象局 |
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联合县环保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案;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 |
应急办 |
负责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应急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 |
文广局 |
负责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预警信息,协调潼关电视台等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
县铁腕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 |
负责组织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纪委监委 |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
电力局 |
负责配合县发改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预案。 |
各镇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
负责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
各部门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编制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附件2
县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表
会 商 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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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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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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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组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签发人:
响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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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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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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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响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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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响应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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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响应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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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措施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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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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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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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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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