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关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的通知
潼政办发〔2018〕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潼关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潼关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有效推进搬迁后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市移民办《关于渭南市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腾退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先腾退后兑付的原则,扎实做好搬迁之后的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采取奖励性补助的办法,鼓励群众及早搬迁,及时腾退,保证搬迁之后的基本生活。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益,到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旧宅基地腾退和复垦工作。
二、宅基地腾退对象和实施主体
旧宅基地腾退对象为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县移民办进行指导,各镇(办)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过渡时间不超过1年,2020年全部完成”的时限要求,开展旧宅基地腾退工作。
三、资金来源和偿还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资金由省移民搬迁集团按照人均1万元标准筹措。
2.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政策,在省域内进行流转,收益用于偿还县级承担的借贷资金。
四、补助标准
1.自行拆除并复垦补助标准为每人1万元。
2.由镇(办)统一拆除并复垦的补助标准为每人0.85万元,剩余每人0.15万元,作为腾退区涉及的公共及附属物、附着物相关费用,由镇(办)统筹使用。
五、腾退流程
1.建立台账。各镇(办)对所辖区域内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逐户进行核实,告知腾退补助标准,摸清旧宅基地腾退面积、房屋结构和面积、腾退时间和腾退方式,建立宅基地腾退台账,编制本镇(办)宅基地腾退计划,完成时限为2018年11月15日,并上报县移民办备案。
2.拆除复垦。各镇(办)按照腾退计划实施腾退工作,旧宅基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的拆除由搬迁户自行拆除,并进行复垦,但确因搬迁户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由搬迁户与镇(办)、村签订协议,由镇(办)组织人力、机械统一拆除和复垦,对住房有质量安全隐患的搬迁群众做到即搬即腾。
3.竣工验收。搬迁户旧宅基地拆除后,在村、组初审的基础上由镇(办)对拆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部门进行复核认定并正式验收。
4.补助资金兑付。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正式验收后,县移民办按各镇(办)提供的旧宅基地腾退验收台账30日内向各镇(办)拨付补助资金,各镇(办)负责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户。
六、相关规定
1.未腾退旧宅基地的搬迁户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2.搬迁后拒不腾退旧宅基地的搬迁户,依法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搬迁户自负。
3. 腾退后未复垦到位、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直到验收合格。
4.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后所有权归原集体,原集体对腾退复垦后的土地重新分配时,搬迁户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由县移民办牵头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各镇(办)负责具体实施,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
2.强化项目管理。各镇(办)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旧宅基地腾退工作时,要科学制定措施,合理利用腾退实施费用,严禁挤占、挪用、侵吞,严格腾退复垦项目的标准和规定,强化管理,保质保量实施到位。
3.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纳入对各镇办考核之中。县政府督查室、国土局、移民办强化督查,监察部门加强督导,合力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