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潼政办发〔20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10月1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决定取消24项行政审批事项,将223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下放或者依法委托给有关市县区行使。以上事项中,市县两级共同承接下放事项16项、委托事项8项,县级承接下放事项2项、委托事项8项。根据省审改办《关于扎实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或者委托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审改办函〔2018〕44号)要求,现就承接落实好省政府取消、下放、委托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本次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者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我省加快简政放权步伐,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关键措施。县级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取消、承接、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承接步伐,确保省级下放或者委托的事项接得住、用得好。对于省政府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县要坚决取消初审及相关前期业务;对于省政府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承接落实。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落实的事项,县级有关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的具体审批权限,夯实责任;对下放或者委托给县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坚持依法委托,规范委托行为。省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163项行政审批事项,在原审批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受委托单位要加强与委托部门衔接,对已经具备委托条件、受委托单位能够承接的事项,要及时签订《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并发布相关公告,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双方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内容;对尚不具备委托条件的事项,受委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尽快承接落实到位。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批文或者许可证时,可冠以“受某某机关委托”字样后,使用委托单位的印章、文头及文号。
三、完善保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县级有关工作部门要抓紧做好省市部门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对省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纳入本级权责清单,完善配套制度;要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无缝对接,防止因与原审批部门衔接不到位造成企业和群众“两头跑”问题。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4项)
2.市县两级共同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6项)
3.市县两级共同承接省政府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8项)
4.县级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项)
5.县级承接省政府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8项)
6.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参考样式)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计24项)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落实部门 |
省科技厅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核 |
取消 |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
取消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
省民政厅 |
省级社会福利机构筹办、设置审批 |
取消 |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
|
全省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取消 |
|||
省国土资源厅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项目,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取消 |
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
省环保厅 |
对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
取消 |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
取消 改为备案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核准 |
取消 改为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省农业厅 |
蚕品种审定 |
取消 |
市畜牧局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
省林业厅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审批 |
取消 |
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 |
取消 |
|||
省商务厅 |
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外的单位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认定 |
取消 |
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
省文化厅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收费许可备案 |
取消 |
市文化广电局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 |
取消 |
|||
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
取消 |
|||
省卫生计生委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
取消 |
市卫生计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出版物批发单位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取消 |
市文化广电局 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
开办方言类节目审批 |
取消 |
|||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取消 |
|||
省体育局 |
体育协会类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批准 |
取消 |
市体育局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
省安全监管局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取消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取消 |
|||
省文物局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
取消 改为备案 |
市文物旅游局 各县市区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省档案局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档案审批 |
取消 |
市档案局 各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 |
附件2
市县两级共同承接省政府下放的
行政审批事项
(共计16项)
序号 |
实施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省环保厅 |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2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3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
4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5 |
接入110KV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6兆瓦—50兆瓦的风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
6 |
接入110KV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6兆瓦—50兆瓦的风电站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7 |
省环保厅 |
不与主干网连接的输油、输气管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跨市区的干线输油气管网除外)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8 |
不与主干网连接的输油、输气管网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跨市区的干线输油气管网除外)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9 |
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高速公路项目、秦岭内的国省干线公路、跨市的公路除外)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
10 |
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高速公路项目、秦岭内的国省干线公路、跨市的公路除外)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11 |
日调水15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跨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除外)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
12 |
日调水15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跨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除外)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13 |
医疗和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
14 |
医疗和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 |
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15 |
省交通 运输厅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除外) |
下放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办理项 |
16 |
省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下放至市县气象部门 |
市气象局、县级气象部门 |
附件3
市县两级共同承接省政府委托的
行政审批事项
(共计8项)
序号 |
实施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省教育厅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委托至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 |
市教育局、县级教育主管部门 |
|
2 |
省国土 资源厅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备案类事项) |
委托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市国土资源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项 |
3 |
省环保厅 |
日处理7.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委托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
4 |
日处理7.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
委托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市环保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
|
5 |
省交通 运输厅 |
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
委托至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6 |
省商务厅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委托至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
市商务局、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
7 |
省档案局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
委托至市县档案管理部门 |
市档案局、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
|
8 |
省档案局 |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委托至市县档案管理部门 |
市档案局、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
附件4
县级承接省政府下放的
行政审批事项
(共计2项)
序号 |
实施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省农业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下放至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
|
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下放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附件5
县级承接省政府委托的
行政审批事项
(共计8项)
序号 |
实施 部门 |
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省公安厅 |
配置彩弹枪的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
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机关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的办理项 |
2 |
仅配置4.5毫米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的办理项 |
|
3 |
狩猎场配置4支以下猎枪审批 |
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的办理项 |
|
4 |
弩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委托至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公安机关 |
“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的办理项 |
|
5 |
省农业厅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委托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
6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母种、原种) |
委托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7 |
省林业厅 |
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审批(县级以上河道林木采伐更新审批和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更新审批) |
委托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8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
委托至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附件6
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
(参考样式)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经研究,××决定将×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法委托给××实施。特签订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负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
(二)负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
(三)负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
… … …
二、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项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4.建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受委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项的,由委托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委托期限
从签订委托书之日开始。
四、其他事项
1.受委托单位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委托区域内有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省审改办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